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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她能够成功地通过诉讼解除了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53篇文字

    为什么她能够成功地通过诉讼解除了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为什么今天要聊一下这个案例?

    并不是想强调如何能够成功去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而是想要强调通过诉讼方式去除法定代表人身份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

    这两三年,向我咨询这类事情的,变得多了起来。有的是想要去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有的是想要去除公司股东的身份,还有个别的是想要去除公司高管的身份。总而言之,来咨询的人都为这些身份所困,他们或许当初是自愿挂上名的,还有一些人声称是被人冒用身份登记的。

    今天就再来重点聊一下去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情。为方便讨论,这里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来咨询这件事情的人,会问起这方面有什么法律依据。我的回答通常是:很遗憾,没有特别明确具体直接对应的法律规定,真的没有。不仅如此,而且在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变更的规定也极其简单,主要也就这么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另外,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还规定了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假如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出现此类情形,那么公司应当变更。不过,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里。

    通读上面这些法律规定,会发现对于法定代表人本人想要去除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法律法规的立法是有所缺失的。在现有的立法下,出发点都是公司的行为,也就是由公司来任选、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在公司拒绝变更时,法定代表人试图通过法律程序去除法定代表人身份时,就发现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因此,在几年前,甚至个别的法律工作者认为,法定代表人要求去除法定代表人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不应当受理。当然,现在这样的观点基本上入土了。

    立法永远都不可能将所有的事情都明细一一对应地进行规定,这是正常的,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律机关在运用法律时,会通过解释法律的方式发挥法律解决纠纷的作用。在涤除法定代表人这类诉讼方面,很多法院也在一些个案积极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但是,要明了一件事情,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必备事项的前提下,请求法院涤除自己身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诉讼,成功概率是较小的。在今天聊的案件具体条件中也能细看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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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分红,并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利润审计,可行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52篇文字

    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分红,并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利润审计,可行吗?


    股东从公司的收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主要就是分红。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的分红权,是立法上股东各项权利的核心,是指股东能从公司净利润中分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当然,现实中,持有股东身份的人或者组织,其收益并不限于分红,还有可能是两类合法收益:一是股东凭借其他身份、职务等取得的收益,比如说股东担任公司高管,就可以取得高管的报酬;二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可能取得的溢价收入。

    但是,直接依据股东的身份从所投资的公司中取得收益,只有分红这一项。所以,这是可以说是法律上股东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一项权利。

    不过,现实中,公司持股较小的股东有时会面临一个比较尴尬的局面,那就是公司一直没有分红,可是自己也不太清楚公司具体的利润状况,但是也不想退出公司,这时候该怎么办?

    很多人来找我或者其他律师咨询这类问题时,第一反应就是有没有办法打官司解决这类问题?这和很多人头脑里对律师的“刻板印象”有关系,一想到律师就想到打官司。

    另外,还有一些人在解决问题时,没有“系统性”的思维方法,总想着用上一个招数就能把问题彻底解决掉,这往往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

    小股东对于公司一直没有分红感到生气或者不解,这类问题实质上是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已经缺乏必要的信任所导致的问题。要解决这样缺乏信任的局面,实质上只能通过“摆事实”的方式来解决,单纯依靠交流是不可能解决的。已经不信任的双方,越交流越互相怀疑和对立。

    因此,最关键的事情就是要搞清楚公司的利润究竟有多少,以及公司的利润是否被大股东以非法的方式侵占了。

    假如不把握住这个关键点,而只是想单纯地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分红的事情,也是不可能有效果的。有些当事人在这方面甚至会以为法院会帮自己把公司的利润给审计出来,这实在是非常外行的想法。今天就来聊一个这样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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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重新审视:85%表决要求所有股东提前出资,法院认定决议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51篇文字

    案例重新审视:85%表决要求所有股东提前出资,法院认定决议无效


    今天来聊一下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也是上海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是一个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判决。案号是:案号:(2019)沪02民终8024号。

    这个案例中,最关键的争议问题是:能不能通过股东会多数表决的方式要求所有的股东提前出资?

    关于这个案例,事实上已经有很多文章介绍过,但是,我所见的大部分文章中,对于“法律依据”这一部分的内容都是含糊而过的。也就是说,为什么法院会认为这类内容是不能通过股东会多数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法律依据究竟在哪里?

    回过头来再看一下《公司法》和此案中被告的答辩,会发现,实际上这个争议问题,在《公司法》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解释里也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此案判决书中法院的分析主要集中于法理和合理性、权利义务的平衡这些方面。但是,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希望在这个问题上能分析出一种稳定的底层逻辑,以便为公司的运营提供较为切实的建议。因此,今天仍然是试图在现有的立法规定下,试着重新审视和梳理一下此案判决的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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