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47篇文字
三年没开股东会、股东欠公司巨债,为何法院不判解散公司?
一
今天说一个关于公司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案件。这个案件几乎把关于起诉解散公司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都涉及到了。
这个公司已经乱一团麻了。但是,即使是这样差的状况,人民法院仍然认为没有满足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这里面有什么奥妙呢?或者,假如需要起诉解散公司,那么应当怎样做才能提高让法院判决解散的概率呢?或者,公司股东之间产生如此激烈的矛盾,究竟该如何较为妥当地退出呢?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得到一些回答的,关键是能不能读出来。
关于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这个案件中,一审的原告,在诉讼理由中,几乎用上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四种情形。但是,居然没有一条得到法院的认可。这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一审原告在起诉前的研究和准备显然是不充分和不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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