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77篇文字
股权回购协商过程偷偷录音,合法吗?法院将录音内容作为证据采纳
一
这也是一个客户经常问的小问题:偷录的录音、视频,合法吗,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这个问题还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回答的。
先要设定一个前提:民事诉讼。这里不讨论刑事诉讼。
其次,有一个现实,那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出现录音证据的,可以说绝大部分都是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录的,也就是绝大部分录音证据都是所谓的“偷录”。进一步来说,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中,采纳作为证据的录音中,大部分也都是在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录的音。
其实,说到这里,明白的人自然也就明白了。
之所以“偷录”会产生合法性的问题,那可以说是历史留下的痕迹。因为在很久之前的司法解释中,曾经有过明确规定,认定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录的音是非法的。远在199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一个批复,名称很长很直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具体内容是: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正是因为这个批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庭上是拒绝将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录的音作为合法证据的。
但是,这样的情况显然是不符合现实需求,也是不尽合理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逐渐进行了修正。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定义了“非法证据”,间接地已经修改了关于偷录音的证据合法性认定。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995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事实上已经失效。至止,所谓“偷录不是合法证据”已经成为了历史。但是,由于之前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广泛,所以很多人就记住了这个事实上已经过时的话题。
就如今来说,“未经对方同意而将对话录音”,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合法性的问题,要判断其合法性,不是基于是不是得到对方同意,而是要判断是不是存在3种违法情形:1、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3、严重违背公德。
这里摘录一个股权回购相关的争议案例,看一下法官是如何看待私下录下对话的录音证据的。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