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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34:判决离婚协议约定生活费不再支付,因为生活不困难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83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4:判决离婚协议约定生活费不再支付,因为生活不困难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的探望权,是原《婚姻法》最后一次修订时增加的立法内容,《民法典》本条基本上是复制了原《婚姻法》的规定。

    离婚后的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权。但是,对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当事人协议不一致的,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

    目前,实务中最困扰的问题是探望权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假如直接抚养的一方就是拒不执行探望权判决书规定的内容,那么法院也不可能通过强制手段将未成年子女带走的方式来实现另一方的探望权。当然,现在有一些强制措施可以在执行阶段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另外,这样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也可纳入失信记录。但是,这些强制措施并不能直接实现判决内容的履行。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止探望,必须由人民法院裁判,不是当事人个人的权利。

    有权提起中止探望诉讼的申请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与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相对照,《民法典》本条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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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判决双倍返还定金1000万,只因收购调查后迟迟不签订转让协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82篇文字

    被判决双倍返还定金1000万,只因收购调查后迟迟不签订转让协议


    定金不要随意给,但是也不要随意收,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和较为复杂的合同上。今天说一个案子,收购意向协议规定了定金条款,收购前的尽职调查结束后,拟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们拖延不按照收购意向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双倍返还定金达1000万元,并且依据协议,股东个人还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定金的法律规则,很多人都知道:付定金的违约,定金归另一方所有;收定金的违约,支付双倍给对方。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原《合同法》中的规定来说,《民法典》扩大了定金的适用范围。与《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相对照,增加了“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在实务中,怎样防止定金罚则落到自己头上呢?

    一是不要轻易签署定金条款,二是对合同履行过程要能够较为精细地进行管理,三是不要随意违约。

    在这三个注意事项中,核心的其实是第二点,也就是对于合同履行过程要有管理能力。签合同前就能预期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如何,合同签订后能够依法合理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状况。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管理不能乱。

    而在今天聊的这个案件中,可以发现作为拟收购对象的这家甲公司在合同履行管理上就是挺乱的,在对方已经开始发函表示要追究违约责任时,仍然没有作出必要的应对措施。而在法庭上的答辩,非常地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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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33:离婚后,父母都不失去抚养权,只区分是否直接抚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8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3:离婚后,父母都不失去抚养权,只区分是否直接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现役军人”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那么不适用本条;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离婚的,那么也不适用本条。

    所谓“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的前3项的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本条属于特别条款,而《民法典》第1079条中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属于一般性条款。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首先适用本条。只要军人没有重大过错,那么即使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军人不同意的,就不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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