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83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4:判决离婚协议约定生活费不再支付,因为生活不困难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的探望权,是原《婚姻法》最后一次修订时增加的立法内容,《民法典》本条基本上是复制了原《婚姻法》的规定。
离婚后的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权。但是,对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当事人协议不一致的,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
目前,实务中最困扰的问题是探望权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假如直接抚养的一方就是拒不执行探望权判决书规定的内容,那么法院也不可能通过强制手段将未成年子女带走的方式来实现另一方的探望权。当然,现在有一些强制措施可以在执行阶段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另外,这样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也可纳入失信记录。但是,这些强制措施并不能直接实现判决内容的履行。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止探望,必须由人民法院裁判,不是当事人个人的权利。
有权提起中止探望诉讼的申请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与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相对照,《民法典》本条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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