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74篇文字
股东支付115万用于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法院对此认定:不是出资
一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账务往来,切记一定要从法律和财务两方面规范操作。
近几来,有相当多的诉讼纠纷中,很多股东都是因为不理解这方面的法律而吃了某种暗亏。投入了相当多的资金,反而还被法院认定是拖欠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还有一些因此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了补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股东从公司往外拿钱,通常是三种情况:一是股东作为高管的劳动工资奖金,二是股东分取的红利,三是向公司借款。
这三种情况,都是要依据合理合法的制度和流程进行操作的。否则,都是有可能被认定是侵占公司利益。像是高管的工资奖金,需要有高管的聘用合同,需要有股东会对高管报酬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分红利,一定是需要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产生股东会决议的。至于向公司借款,不仅要有合法的借款合同,而且最好是公司内部有必要的关联交易制度的审查和控制。
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者资产,通常是两种情况:一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二是股东对公司的借款。
在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者资产这件事情上,股东最容易忽视的就是不区分出资还是借款。公司制从改革开放之初施行至今,大概30多年了。可是时至今日,有相当一部分小微公司的股东们仍然是在资金投入方面不规范操作,总是公司运营缺钱了就增加投入,也不明确是出资还是借款。但问题是,你在公司操作方面没有进步,法律环境和司法水平却在不断地进步,公司的债权人们为了追回债权也在不断研究法律,于是对于那些仍然保持着原始公司操作方式的股东们来说,风险不断在增大,竞争力也会因此有所削弱。
记得印象比较深的有一个案子,一名股东将自己所有的一大堆机器设备搬运到了公司,他以为这是完成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结果一年后,因为公司的债务纠纷,在诉讼中法院认定他并没有完成出资义务,因为那些机器设备并没有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评估确认。结果,那些机器设备由于长期没有人使用,不仅价值减少了很多,而且要处理还要花搬运费,另外这名股东还要补交拖欠的出资并支付拖欠产生的利息。
当然,上面说的这个案子还是有特殊性的,股东并不是用货币出资,而是用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有评估的程序性要求。下面,来聊一个案件,股东对公司有货币投入,但是法院认定是借款而不是出资。
二
2018年9月,甲公司(原告),起诉到上海某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原股东刘某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款270万元、被告余某对被告刘某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某和被告余某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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