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71篇文字
小股东拒绝提前出资而被解除股东资格,起诉居然败诉,为什么?
一
很多人有一种错觉,认为《公司法》在立法上是倾向于保护小股东的。其实,这是个误会。关注保护小股东的,最主要是体现在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中,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的管理。证券市场里要关注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原因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因为持股数低。
假如是一家“非公众性的公司”,那么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偏向保护小股东的特别规定。所谓“非公众性的公司”,就是占所有公司最大比例的、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新三板之类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因此,当大股东和小股东因为某些争议闹上法庭时,小股东一方千万不要因为自己持股比例低、对公司没有控制权就以为法官会给予自己特别的保护。
相比较来说,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我国的立法就是采取不对等的保护,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是加大的,对用人单位的责任是加重的。在劳动法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并不是“平等主体”。但是,小股东和大股东,在法律地位上就是平等主体,不存在“我弱我有理”的法律法规。
我知道,很多人看到“小股东”三个字,就回避。特别是持股比例低到不足三分之一的小股东地位,看着就像是个“坑”。好多不专业的自媒体也在那里渲染恐惧和焦虑的观点,似乎去持股当个小股东是一件特别蠢和危险的事情。
这类观点挺搞笑的,都是一些没有专业实务经验的人在那里臆想。在现实的商业世界里,要不要做小股东,是看具体情况和具体目的,哪里有什么绝对的规则。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面临着管理股东关系的内部治理问题,处理得合适,利就大于弊,处理得不合适,那么,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会有亏损或倒霉的风险。
在股东关系、股权机制这类内部治理关系的管理中,最硬核的是法律管理水平如何。一个优秀的、合理的、适合具体情况的法律管理机制,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股东之间的向心力、遏制人性中恶的那一面施展出来,从而让股东团队和公司提升外部的市场竞争力。忽视这方面建设的,就面临着股东内斗的风险。至于是不是真的斗起来,那就全凭运气了。
从内部关系而言,假如股东之间在法律管理方面存在着认知和能力差距的,那么一部分股东就会对另一部分股东形成优势,在内部权力的争夺中就会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因此,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较为深入地理解和学习如何操作公司法相关实务,越来越成为一门必学的功课。
今天,就来说说一个案子,2019年的案子。这个案子里,有一个最明显的事实:在公司设立之初,大股东对于公司章程的定制用了心思,而小股东显然忽视了这方面的作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