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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33:离婚后,父母都不失去抚养权,只区分是否直接抚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8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3:离婚后,父母都不失去抚养权,只区分是否直接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现役军人”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那么不适用本条;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离婚的,那么也不适用本条。

    所谓“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的前3项的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本条属于特别条款,而《民法典》第1079条中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属于一般性条款。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首先适用本条。只要军人没有重大过错,那么即使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军人不同意的,就不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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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上说股权转让协议第一页被对方调包,这能司法鉴定查清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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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说股权转让协议第一页被对方调包,这能司法鉴定查清吗?


    出让方起诉要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受让方在法庭上表示对方提交的协议的第一页是调包的。而第一页上有一个关键的内容:股权转让价款的数额。

    被告向法庭申请就此进行司法鉴定。

    由此引发了3个实务问题:

    1. 这类事项能司法鉴定查清吗?
    2.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争议?
    3. 根源问题究竟是什么,怎样预防这类问题?

    今天就来摘录一下这个案件的情况,分析一下以上这3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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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32:离婚诉讼中的“分居”的证明以及离婚证明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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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2:离婚诉讼中的“分居”的证明以及离婚证明书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这是非强制性的,是可选择的,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流程,被称为离婚的诉讼外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这也是1950年版《婚姻法》的“历史遗产”。1950年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法定程序是必须先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调解,“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中应当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第一百四十七条……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于诉讼离婚的调解有更为明细的规定,其中第6条到第14条专项规定了调解的内容,比如其中提到“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提出调解申请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解的,可以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情绪或心理受到严重困扰,无法正常发表意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启动有关诉讼程序的案件,除双方当事人申请外,不得进行立案登记前委派调解。”、“家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均同意公开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述情况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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