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7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2:离婚诉讼中的“分居”的证明以及离婚证明书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这是非强制性的,是可选择的,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流程,被称为离婚的诉讼外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这也是1950年版《婚姻法》的“历史遗产”。1950年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法定程序是必须先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调解,“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中应当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第一百四十七条……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于诉讼离婚的调解有更为明细的规定,其中第6条到第14条专项规定了调解的内容,比如其中提到“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提出调解申请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解的,可以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情绪或心理受到严重困扰,无法正常发表意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启动有关诉讼程序的案件,除双方当事人申请外,不得进行立案登记前委派调解。”、“家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均同意公开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述情况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