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8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3:离婚后,父母都不失去抚养权,只区分是否直接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现役军人”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那么不适用本条;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离婚的,那么也不适用本条。
所谓“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的前3项的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本条属于特别条款,而《民法典》第1079条中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属于一般性条款。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首先适用本条。只要军人没有重大过错,那么即使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军人不同意的,就不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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