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89篇文字
还贷压力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能否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协议?
一
在今天要说的案例中,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撤销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几乎用足了法律的规定:乘人之危、显示公平、欺诈,这三样都用上了。
其中,关于“乘人之危”,当事人向法庭表示自己的公司面临着银行还贷的压力,对方利用了自己处于这种危难中的因素,在短时间内促成了转让价格明显不公平的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认为,这就是属于民法中的乘人之危,协议由此应当被撤销。
先说一下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为在这份协议签署的过程中不存在乘人之危、显示公平、欺诈。
在这个案件中,凸显了一个很多人在处理法律事务时的坏习惯,那就是按照日常语义去理解法律词汇。
在中国的民事法律专业词汇中,有很大一部分都不是为了法律而生造的词语,都是直接从常用词语中借用。比如说成立、效力、意思表示、默认。但是,一旦这些词语被立法选择成为一种单独的法律术语时,那么对于它的解释就不能直接借用日常语义去理解,而是要从法律法规和法理逻辑方面去理解。这是许多对于法律理解不深的人往往会忽视的一个知识点,也由此造成了认知上的预先错误判断,从而做出事实上违反自己意思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来。
在今天说的案例中,当事人对乘人之危的理解,就是从一般日常的语文角度去理解的。语文上,根据常用的词典,趁别人困难、危急的时候去要挟或侵害人家。可是,在语文的定义中,对于“困难”和“危急”是没有限制的,或者说是带有一定的模糊性的。
回到本文所说的那个案例中,自己的公司企业即将面临银行还贷到期,但是资金困难无法偿付,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很大的危机,弄不好这家公司就会因此倒掉。你说这不算是危急,但肯定算得上是大困难了。但是,这样的理解仍然是在日常语文的范畴里的。民法上,“乘人之危”这个词语该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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