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90篇文字
公司给的股权期权,没想到是一场空,法院认定内容不确定无法履行
一
现在,很多行业里,公司都会在自己的股权架构里设置股权激励计划,以股权激励的方式授予公司的高管和员工一定的权益。具体方式很多,各种公司的方式并不相同。有上市公司以上市的股票直接作为某种激励手段的,也有以间接持股平台的方式授予权益的,还有虚拟股权等等。
但是,这里面的实务问题也特别严重。因为工作关系,见过很多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有些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我稍微看两页就知道这份制度是没办法实际操作的。还有些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甚至在法律上就是直接有障碍的。而且,很多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不仅无法达到激励的作用,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有相当多的非上市的公司制订的股权激励制度都是存在上述结构性的错误的。这些公司制订股权激励制度,并没有从底层逻辑上理解这件事情,更没有从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而是将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交由外部的咨询公司或者直接套用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
而对于公司的高管和普通员工,对于股权激励制度这件事也大都是一知半解。大部分人都以为股权激励就是“拿了公司的股权,公司上市后可以升值”。至于股权期权、虚拟股权、间接持股、合伙平台这些内容,能够全部搞明白的人并不多。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原告进入甲公司担任产品研发中心硬件研发部经理。任职期间,公司以《股权期权计划要约函》的形式向他发放了所谓的“股权期权”。但是,原告离职后,反复向公司要求行权,始终无法达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但是,让原告可能事先没有想到的是,法院认定所谓期权授予的协议只是双方的意向,实质内容并没有协商确定,所以原告对此没有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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