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92篇文字
禁售期内,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无效?区分法定禁售期和约定禁售期
一
禁售期,即股份处于禁止出售的期限,股权持有人不得对外转让股份。在禁售期内,股份持有人与他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股份转让给他人,这份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呢?
今天摘录的这个案件,提醒我们要区分这个“禁售期”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
先来看一下法定的禁售期。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七十五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有人认为《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也是禁售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我认为,《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并没有认定该卖出股票的交易是无效的,只是对于交易所得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严格来说,不属于“禁售期”的规定。
最后,就是各大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禁售期”。内容较多,这里就不一一摘录了。比如,最常见的就是除了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原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之外,都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禁售。
以上就是法定的禁售期的规定。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凡是在上述禁售期内成立的股份转让协议,法院多倾向于认定是无效协议。特别要说明一点,虽然证监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性质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人民法院在近两年的案例中,都认为违反禁售期承诺而成立的股份转让协议违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危害公共利益,因此也认定无效。
那么,什么是“约定的禁售期”呢?其实就是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持有人自行承诺或者与他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转出股份的期限。今天摘录的案例,就是一个关于“四板”股份转让协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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