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不予准许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96篇文字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不予准许


    去年到今年,在我在网上分享的笔记里,有几篇文章是关于“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这个主题的。也因此,有人向我咨询这方面的问题。从咨询的情况来看,很多当事人对于这件事情的难度是没有准确预期的,以为凭着某个案例就可以操作自己的事情了。这里提示一下:想要变更公司登记资料中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假如公司股东不配合的话,这件事情的实务难度是比较高的。

    所谓涤除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指那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不是公司的股东,而是因为一些特别的原因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公司股东让公司某个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当然,还有冒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再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为什么人民法院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会非常谨慎呢?因为,公司登记信息,具有公示的法律效用,这种法律效应所带来的信赖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具体来说,和某家公司进行交易或者其他法律活动时,交易对方可以基于对该公司登记信息的依赖而进行基础判断,从而进行作出某种法律行为的决策。所以,在那些想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诉讼案件中,法院不仅要考虑公司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考虑公司在外的债权人、公司员工等外在关系人的利益。最能明显体现上述情况的,就是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后,人民法院通常是不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假如去除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这个因素之外,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但是,就因为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所以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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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并不代表一定能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95篇文字

    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并不代表一定能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代持,并不一定都是“股权转让+股权代持”。

    有的公司在设立时就有人代持股权,这种就属于公司发起人的代持,代持双方之间并没有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有的代持是发生在公司增资的时候,新的股东增资入股但是不想显名,而是让某个原来的股东代持,这种代持也没有发生股权转让的行为。

    只要在公司现有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同时仍然由自己代持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才会产生这种“股权转让+股权代持”的情况。

    为什么要在上面的“转让”加个双引号呢?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是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的,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有优先购买权。而这类“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往往是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或者是没有征求过其他股东同意的。

    这也是我经常提示客户的一件事情:股权代持这种法律关系,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在“股权转让+股权代持”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通常是有股权转让的意思的,即双方会确定:显名的一方将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了隐名的一方。但是,由于代持的特殊安排,所以并不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也不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于是,隐名的那一方未来最终是不是能够成为显名的股东,是一个未知数。(当然,在有些代持协议里,双方明确约定隐名的那一方永远不要求成为显名股东,这反而事情也会简单一些。)

    因此,在“股权转让+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协议安排是需要特别重视的,要将“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这2件事情分别约定得清清楚楚的。千万不要随便找个其他人使用的股权代持协议版本就用。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就是一个“股权转让+股权代持”的纠纷,而且双方就是在股权代持协议里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约定,以致于双方在解除代持协议是否就包括了解除股权转让行为这个问题上产生了争议。这个争议的产生,究其根源,是双方在起草股权代持协议时没有意识到将“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这2件事情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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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39:生前欠债,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债权人怎么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9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9:生前欠债,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债权人怎么办?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条是吸收了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而新设的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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