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96篇文字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不予准许
一
去年到今年,在我在网上分享的笔记里,有几篇文章是关于“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这个主题的。也因此,有人向我咨询这方面的问题。从咨询的情况来看,很多当事人对于这件事情的难度是没有准确预期的,以为凭着某个案例就可以操作自己的事情了。这里提示一下:想要变更公司登记资料中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假如公司股东不配合的话,这件事情的实务难度是比较高的。
所谓涤除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指那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不是公司的股东,而是因为一些特别的原因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公司股东让公司某个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当然,还有冒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再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为什么人民法院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会非常谨慎呢?因为,公司登记信息,具有公示的法律效用,这种法律效应所带来的信赖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具体来说,和某家公司进行交易或者其他法律活动时,交易对方可以基于对该公司登记信息的依赖而进行基础判断,从而进行作出某种法律行为的决策。所以,在那些想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诉讼案件中,法院不仅要考虑公司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考虑公司在外的债权人、公司员工等外在关系人的利益。最能明显体现上述情况的,就是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后,人民法院通常是不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假如去除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这个因素之外,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但是,就因为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所以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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