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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40: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仅限亲属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9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0: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仅限亲属吗?


    第二章 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配遵循法定继承的规定。这也包括遗嘱或者遗赠没有涉及的部分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也包括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中的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这是法定强制性的规定,包括: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法定继承的顺序。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1994年2月1日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没有补办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以事实婚姻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但是,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认定为是互为配偶,但是,如果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根据该条款适当分得遗产,但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参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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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的必备常识之一:为公司经营投入资金,并不等同于实缴出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98篇文字

    股东的必备常识之一:为公司经营投入资金,并不等同于实缴出资


    这个话题并不是第一次进入我的笔记,实务中的案例也不少见。但是,在工作中发现,仍然是有很多公司的股东在这方面仍然没有引起重视。

    为什么,总是有股东会陷入这样或者那样常识性的错误中,并且还因此被法院判决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呢?

    较正式的讲法是:普法需要继续加强,这是发展中必然遇到的情况。通俗些说主要是因为“担任股东,是不需要上岗前培训的”。

    公司招聘一名高管或者普通员工,通常是需要设置招聘条件并且要经历一个选择的过程的。就算是招聘了,很多时候还要经过一个“试用期”的考察。可是,当股东就没有这个过程了。只要确定想法去操作,几乎不需要什么大的费用就可以设立一家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当上了股东。

    股东最主要的责任,从公司法的制度来看,就是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公司足额出资的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也是公司债权人的一种基本保障。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是建立在股东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出资的基础之上的。股东必须以其全部投资,而且也只能以其全部的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假如要对股东进行上岗培训的话,那么第一课就是教股东们如何依法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把“出钱”和“对公司出资”这两个概念明确区分开来,千万不要出现“实际上为公司经营投入了很多资金,但是却仍然在法律上拖欠实缴出资”的事情来。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里,公司债权人将公司的股东也拉上了法庭,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公司当时设立时使用了他人垫资验资的方式,属于抽逃出资。而公司的股东们认为自己在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已经投入了资金,应当属于完成了出资。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而且是持有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人。

    2020年,乙公司将甲公司的新老股东们以及已经去世的股东的继承人们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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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法院认定没有诉的利益,裁定驳回起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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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法院认定没有诉的利益,裁定驳回起诉


    能不能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呢?

    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明确规定可起诉确认的是:无效、撤销、不成立。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过可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有效。

    那么,假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那么,法院会受理吗,会判决认定有效吗?

    先来看一个今年二审作出判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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