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05篇文字
对赌协议失败,丈夫承担2000万元回购责任,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特别是一方因为公司投资经营而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实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立法,是吸收了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司法解释内容。
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3类:
- 共同同意确认的债务,包括共同签名以及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确认的债务;
-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担负的债务,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看似已经很明确了,但是在现实的具体案件中仍然是需要经过具体分析后才能确定,并且在部分情况下还是取决于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综合判决,有一定的自由心证的因素在里面。
现实中经为典型的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在某家公司的投资经营中形成了个人名下的债务,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答案是不确定的。仍然要根据前述《民法典》的规定分析是否属于双方同意确认的、是否属于为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负担的债务。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也是夫妻一方持股的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债务,对赌协议失败,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依照对赌协议的约定须承担2000万元人民币的回购义务,但是一直没有履行。相对方于是将这位股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回购义务,同时也将其配偶列为被告,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样的案情,法院是如何分析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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