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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并不一定能撤销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06篇文字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并不一定能撤销


    个别清偿,从时间上来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另一种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至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六个月之前的个别债权人清偿是否无效、是否可以白撤销,那就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范畴内了,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并且,这也不是我们所说的“个别清偿”。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法律规定一律无效。《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破产程序开始,所有债权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而清偿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人地位平等,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破产法》第十六条禁止此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是为了保障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所有的破产债权人都能够得到平等的清偿,防止债务人以个别清偿为名转移或转让企业的财产。

    这里的无效,是指该个别清偿行为是自始无效的。

    与之相对照的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并不是必然没有效力,而是要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需要判断在个别清偿的时候该企业法人是否属于这样的情形。

    存在一种可能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个别清偿行为,但是,当时该企业法人的状态尚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程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以《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诉请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还有一条“但书”: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通常来说,这种情形通常会是:该个别清偿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的前提或者条件。但是,究竟如何才算是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这样理解可能仍然会比较表面。因此,下面说一个具体案件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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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赌协议失败,丈夫承担2000万元回购责任,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05篇文字

    对赌协议失败,丈夫承担2000万元回购责任,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特别是一方因为公司投资经营而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实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立法,是吸收了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司法解释内容。

    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3类:

    1. 共同同意确认的债务,包括共同签名以及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确认的债务;
    2.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担负的债务,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3.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看似已经很明确了,但是在现实的具体案件中仍然是需要经过具体分析后才能确定,并且在部分情况下还是取决于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综合判决,有一定的自由心证的因素在里面。

    现实中经为典型的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在某家公司的投资经营中形成了个人名下的债务,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答案是不确定的。仍然要根据前述《民法典》的规定分析是否属于双方同意确认的、是否属于为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负担的债务。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也是夫妻一方持股的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债务,对赌协议失败,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依照对赌协议的约定须承担2000万元人民币的回购义务,但是一直没有履行。相对方于是将这位股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回购义务,同时也将其配偶列为被告,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样的案情,法院是如何分析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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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42:见证人不合适,遗嘱无效,但是见证人不好找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0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2:见证人不合适,遗嘱无效,但是见证人不好找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不能是代书人写好后再去找其他见证人签字,必须要有时空一致性。所谓时空一致,就是立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必须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场合下进行代书遗嘱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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