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能不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别人签的合同无效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03篇文字

    股东能不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别人签的合同无效呢?


    答:原则上当然不能。

    这里面实质性的问题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界限在哪里?

    因为有了股东的合意和出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才能设立起来。而且,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的权力运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但是,从我国法律的立法上来看,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实体,所以称之为“法人”,意思是“法律规定出来的一种独立的人”,和“自然人”是一对概念。

    而且,这也是公司制的基本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特点,是“有限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基于“有限责任”,股东作为投资者的风险有了一个底线,不再是“无限责任”了,这也是历史上从合伙制中发展出公司制的主要动因。

    在没有有限责任制之前,所有的投资者都需要为这家公司的债务和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现在所谓的普通合伙制。而在航海业大发展的时代,市场上出现了众筹资金的急切需求,有些人愿意投入较少的资金,但是又担心只因为投了一点资金就需要为整条船的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于是慢慢发展出了有限责任式的投资,最后才最终出现了现代有限责任公司制的雏形。顺便说一句,这也是我以往所说的,合伙制是主干,公司制是发展出来的旁枝。

    事情都是两面的。股东既然享受了“有限责任”的风险控制,那么就会同时要求股东不得与公司的人格、财产相混。因此,现代公司制都是要求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用公司法的语言来说,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股东对于自己投资的公司并没有“两位一体”式的控制,而是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要求通过公司内部机构对公司进行管理,并且不得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同。对外来说,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并没有一体的说法,相反,必须区分得清清楚楚。假如一家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出现混同的情况时,法院就可以认定这家公司的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失去了“有限责任。”

    也因此,公司的合同,与股东并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公司对外与他人签订合同,股东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对该合同具有直接的法律利益。不是合同当事人,又没有直接的法律利益,当然不可能就该合同提起任何诉讼。

    当然,这个原则是有例外的。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对于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在这里,关联关系的认定通常是从宽理解,只要是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原则上都可以认定为是关联关系。

    综合上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在关联交易合同的情形下,股东才有权在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就该合同提起诉讼。

    下面说的这个案子里,法院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和司法解释驳回了股东的诉讼请求。

    (更多…)
  • 法院:对于取得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财务文件,股东有知情权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02篇文字

    法院:对于取得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财务文件,股东有知情权吗?


    标题上的这个问题,是最近一个案件的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提到的。这个问题有道理吗?

    其实是没有道理的。

    知情权案件在公司纠纷类案件中是常见的一类,发生的数量不小。这类股东知情权案件,看似是公司方面想要以种种理由拒绝股东来查阅公司账簿,但实质上都是股东之间激烈矛盾的表象之一。试想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本来就不多,假如公司股东之间没矛盾,公司有什么资料股东是不能看的?其实都能看。

    那有了矛盾之后,为什么一方不让另一方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呢?因为能看出对控制管理公司一方不利的东西来。这些不利的东西,通常就是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的证据。那么,为什么股东经营管理公司会有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呢?这事就不展开说了。但有一点,财务账务存在混乱现象,在中小微企业里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也是控制公司的股东一方不愿意让其他股东查账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有激励矛盾的前提下,那是更加抗拒的。

    不过,话说回来,很多公司或者股东对于“股东知情权”这个问题的法律态度是不太清楚的,总以为可以用一些限制手段不让其他股东行使知情权。所以,也偶尔会有客户咨询怎样防止其他股东来查公司会计资料。

    从法律上和司法实务上来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法定的一种权利,并且,从原则上来看,股东知情权除了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以及查阅资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之外,其他是没有限制的。相反的,要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是需要承担很重的举证义务的。归纳来说,股东行使知情权,是从宽理解的;而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是从严审查的。

    这个从宽理解,特别可以体现在查阅资料的范围理解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要查公司的财务资料,资料范围在法律条文中表示为“公司会计账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公司会计账簿”是不包括会计凭证的。但是,现在,很多的法院、很多的判决都是支持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不查凭证无法判断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就是从宽理解。

    所以说,如果明白司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那么就不会问出像本文标题里那样的问题。

    另外,关于标题的那个问题所隐含的观点,至少有2个明显的错误:

    第一,设置了法律中没有的限制。《公司法》从来没有限制过股东知情权只能查阅持股后的公司资料的。

    第二,不符合公司运作和会计财务的常识。公司的经营是连续的,公司的会计账簿是连续的,随意按照股东入股时间进行切分,不符合常识,也不合理。今天说的这个案件,法院判决时就主要从这个方面阐述了理由。

    (更多…)
  • 聊民法典141:内容不是处理身后财产,即使标明遗嘱,也不是遗嘱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0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1:内容不是处理身后财产,即使标明遗嘱,也不是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