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02篇文字
法院:对于取得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财务文件,股东有知情权吗?
一
标题上的这个问题,是最近一个案件的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提到的。这个问题有道理吗?
其实是没有道理的。
知情权案件在公司纠纷类案件中是常见的一类,发生的数量不小。这类股东知情权案件,看似是公司方面想要以种种理由拒绝股东来查阅公司账簿,但实质上都是股东之间激烈矛盾的表象之一。试想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本来就不多,假如公司股东之间没矛盾,公司有什么资料股东是不能看的?其实都能看。
那有了矛盾之后,为什么一方不让另一方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呢?因为能看出对控制管理公司一方不利的东西来。这些不利的东西,通常就是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的证据。那么,为什么股东经营管理公司会有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呢?这事就不展开说了。但有一点,财务账务存在混乱现象,在中小微企业里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也是控制公司的股东一方不愿意让其他股东查账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有激励矛盾的前提下,那是更加抗拒的。
不过,话说回来,很多公司或者股东对于“股东知情权”这个问题的法律态度是不太清楚的,总以为可以用一些限制手段不让其他股东行使知情权。所以,也偶尔会有客户咨询怎样防止其他股东来查公司会计资料。
从法律上和司法实务上来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法定的一种权利,并且,从原则上来看,股东知情权除了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以及查阅资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之外,其他是没有限制的。相反的,要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是需要承担很重的举证义务的。归纳来说,股东行使知情权,是从宽理解的;而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是从严审查的。
这个从宽理解,特别可以体现在查阅资料的范围理解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要查公司的财务资料,资料范围在法律条文中表示为“公司会计账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公司会计账簿”是不包括会计凭证的。但是,现在,很多的法院、很多的判决都是支持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不查凭证无法判断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就是从宽理解。
所以说,如果明白司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那么就不会问出像本文标题里那样的问题。
另外,关于标题的那个问题所隐含的观点,至少有2个明显的错误:
第一,设置了法律中没有的限制。《公司法》从来没有限制过股东知情权只能查阅持股后的公司资料的。
第二,不符合公司运作和会计财务的常识。公司的经营是连续的,公司的会计账簿是连续的,随意按照股东入股时间进行切分,不符合常识,也不合理。今天说的这个案件,法院判决时就主要从这个方面阐述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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