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09篇文字
公司设立前的发起协议与章程不一致,能根据发起协议追究责任吗?
一
公司设立之前,发起人一起签署了一份《发起人出资协议》,协议里规定了发起人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但是,当公司设立的时候,公司的章程里规定的注册资本缴纳金额与出资时间,与之前的《发起人出资协议》并不相同。那么,公司能不能要求股东按照《发起人出资协议》的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来出资呢?
或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会有人不把《发起人出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平移到公司章程里去呢?
因为,现实中,仍然是有很多人完全不重视公司章程的性质和作用,认为那只是设立公司必须提交的形式文件。另外还有一部分人,出于对《公司法》基本常识的不理解,自以为某些在《发起人出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没有办法放到公司章程里去的。
先说一下,在公司设立之前的发起人之间的任何协议和约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在公司设立后,假如与公司章程的内容有冲突,那么一定是以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公司章程具有的公司法上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原则上也不应当在公司设立之前的发起人之间的协议中保留与公司章程冲突的内容。即使是在协议中对此冲突进行了事先约定,那也是不合理和不合适的做法,而且根据经验来看,这样安排也是没有任何必要的。
从实务的角度来说,一般的中小微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通常也没有必要专门搞一个发起人协议,完全可以直接以公司章程来涵盖。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公司设立申请时,也是不需要申请人提供什么“发起人协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在上面这些必须提交的公司设立申请资料里,没有什么“发起人协议”,涉及股东权利义务安排的文件就是公司章程。
在说得透一点,即使有些内容不适合写入公司章程里,那么也不应当放在公司设立之前的发起人协议里,而是应当写在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里,这才是合适的做法。
再重复一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前的发起人协议,一旦公司设立了,原则上那个协议就终止了。下面说的这个案件,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个逻辑。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