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0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3: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怎么指定?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制度。
在原《继承法》里,并没有遗产管理制度,仅有遗产保存人有保管义务(原《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这里的“保管义务”与《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制度不是一回事情。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中仍然保留了“保管义务”的规定。
遗产管理人、遗产保管人、遗产执行人,是三个有一定关联但又明显区别的概念。遗产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中指定了遗产执行人的情况,不适用于法定继承以及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执行人的情况。遗产保管人,仅仅需要对自己保存着的遗产部分进行妥善保管即可,没有其他的责任和义务。而遗产管理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
本条规定的是遗产管理人确定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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