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名下股权,是否有效?这问题目前还有争议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29篇文字

    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名下股权,是否有效?这问题目前还有争议吗?


    我之前说过一件事情,就是去医院门诊时,排我前面那位病人拿着手机在和医生争论,说是医生的说法和她在搜索引擎上查到的内容不一致。

    其实,法律实务方面的信息和观点,在网络上同样是比较混乱的。过时的、错误的、含糊的信息也随处可见。甚至我看到有些年轻的同行也会受到这类内容的影响,发现了在专业上并不准确的观点。

    法律实务,不是搞学术研究,它是为了解决现实的实际需要的。比如说,有个争议要打官司解决,你需要准确了解现在法律的最新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的普遍理解是什么。再比如说,你要设计一份公司章程或者投资协议,你也需要熟悉最新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的经验做法。凡此种种,假如你学习或者知道的内容和观点是过时的或者不准确的,那么你就会作出错误的预期和前提,从而形成错误的决策的行为。

    在法律实务方面,最怕2种情况:一是所知道的信息和观点是错误或者过时的;二是所知道的信息和观点是不全面的。错误和过时的信息和观点,相对来说比较好判断,只要拿出新的规定或者文件来就能清楚。而“不全面的信息和观点”是比较难判断的。

    所谓“不全面的信息和观点”,通常是指“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就像有人出生后所看到的马都是白色的,于是他就断言“马都是白的”。为什么我会经常在文章中提醒说不要看到一个案例就认为这是统一的法律理解?因为,现实中,好些人就是看到一个案例就认为所有的法院和类似案例都一定是同样的理解和审理思路。

    关于“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曾经,就是一个在法律实务上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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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协议上不是本人签字,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为何法院驳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28篇文字

    股权转让协议上不是本人签字,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为何法院驳回?


    合同或者文件上签字不是自己签的,是不是就能认定这份合同或者文件对自己没有法律效力呢?

    我在律师工作中,确实了解到有很多人对于这个“签字”真假的理解是过于简单的。很多人脑子里有这么个等式:签字不是本人=无效。这个等式是错的。

    你翻遍法律条文,也看不到说“只要签字不是本人,合同就无效”的法律规定。没有这个规定。法律的重点并不在签字上面,而是在判断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那什么是“意思表示”呢?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细分其意,包括意思和表示2个部分。意思是内心的,表示是外观的。

    以实务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判断意思表示时,原则上对外观可见的表示来确定其真实意思,但是也会综合具体情况来判断真实意思与外观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并且根据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认定。

    这里,所谓的“外观可见的表示”,就包括签名的形式。

    而且,在股权以及公司事务中,习惯性由他人代签的情形很常见。从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起,中介机构操作办理时,就有相关一部分是由中介机构操作人员代为公司创始股东在公司设立资料上签字,甚至包括公司章程上的签字。至于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登记资料上,现实中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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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有个人破产,那么,深圳以外的人和企业究竟要注意什么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27篇文字

    深圳有个人破产,那么,深圳以外的人和企业究竟要注意什么呢?


    全网都在谈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案件,都在谈论会不会有老赖钻这个制度的空子,或者在解读这个地方条例的内容,但是,几乎似乎没有人特别分析一个问题:

    从实际出发,深圳以外的人和企业对此究竟要注意什么呢?

    关于这个问题,今天周末,随便聊一聊实务方面的想法。

    早在去年(2020年)6月9日,我就分享发布过一篇《很多人听过但没读过全文,撸一下深圳个人破产条例15个重点内容》,对这个条例的主要内容过了一遍。

    在那篇旧文的最后,我提到过深圳以外的人和企业将会受到的影响:

    法律管辖范围是区域性的,适用对象是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但人是活的,债是活的,财产也是活的,都不会局限于深圳一地。这会给这个制度的实施落地带来很大的挑战。深圳中院如何管理可以全国跑的债务人,深圳中院如何查询清理债务人可能散落全国的财产,甚至是隐瞒不报的财产,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如何协调,这都是后续可能需要重点突破的事情。

    更可能引起不平衡的是,深圳的自然人破产,很可能会对其他地区的债权人造成债权的彻底灭失,这对于其所在地区的财产事实上就是一种损失。也就是说,深圳,破的可能是其他地区的产,免的是深圳人的债。很难想像这其中的利益平衡,感觉已经超出了我一个普通小律师该思考的问题。

    其实,我已经将最重要的影响表达了出来了。不过,当时那篇文章重在盘点条例的基本内容,所以个人观点这里就没有再延伸下去了,今天可以再顺着聊一聊。

    首先要明确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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