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28篇文字
股权转让协议上不是本人签字,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为何法院驳回?
一
合同或者文件上签字不是自己签的,是不是就能认定这份合同或者文件对自己没有法律效力呢?
我在律师工作中,确实了解到有很多人对于这个“签字”真假的理解是过于简单的。很多人脑子里有这么个等式:签字不是本人=无效。这个等式是错的。
你翻遍法律条文,也看不到说“只要签字不是本人,合同就无效”的法律规定。没有这个规定。法律的重点并不在签字上面,而是在判断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那什么是“意思表示”呢?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细分其意,包括意思和表示2个部分。意思是内心的,表示是外观的。
以实务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判断意思表示时,原则上对外观可见的表示来确定其真实意思,但是也会综合具体情况来判断真实意思与外观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并且根据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认定。
这里,所谓的“外观可见的表示”,就包括签名的形式。
而且,在股权以及公司事务中,习惯性由他人代签的情形很常见。从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起,中介机构操作办理时,就有相关一部分是由中介机构操作人员代为公司创始股东在公司设立资料上签字,甚至包括公司章程上的签字。至于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登记资料上,现实中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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