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23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6:3车撞碾,前2车逃逸未知,第3位车主被判赔全部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和刑法不同的是,教唆他人,假如被教唆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那么教唆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就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责任: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是对于教唆、帮助侵权行为中的特别情形的规定。依第二款的情形,教唆或帮助者对侵权行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而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不是对教唆者或者帮助者的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可以理解为是多人侵权中的按份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和“共同加害行为”注意区分。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中,有这么一个案例“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沈某、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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