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抖音钱包的收入也可以被执行法官冻结了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示一下:抖音钱包的收入也可以被执行法官冻结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近期一起强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常规的财产线索都没有,后来法官发现对方是抖音网红,经抖音法务部协调沟通,抖音法务部同意协助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抖音钱包的收入,上海青浦法院依法向协助单位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平台)寄送了《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


    10月18日,协助单位将案件执行款500万余元全额划拨至法院账户代管款账户内,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假如你也正在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书,假如对方也有类似的网络平台收入账户的,那么,可以与执行法官沟通一下试试

  • 入股、合伙类合同,投资没赚到钱,不能称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31篇文字

    入股、合伙类合同,投资没赚到钱,不能称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民法上有一个“合同目的”的概念。这个概念在现实中有时会有理解上的问题。

    近几年,在股权转让、增资入股、合伙等涉及投资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以“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试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相关的合同,多数都被法院驳回了,这里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合同目的”的理解出现了大的偏差。

    在一些人的意识里,无论是入股还是入伙,无论是以受让的方式进入企业,还是以增资的方式进入,总是将“合同目的”理解为应当取得预期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这样理解有错吗?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这样理解并不能说是完全有错,投资想要确定必要的预期,也尚在合理的范围内。但是,问题是,这些人虽然意识里将预期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理解为是“合同目的”,可是他们在相关的合同里并没有将这个想法体现出来,他们似乎以为在法律上就应当是这么理解的。这样操作和想问题,就是错误了。

    我写作的文章里,记得从去年到现在为止,这样的案例我至少写过3个。以下,分别说一些这方面的案例,看看“合同目的”在这类投资性质的合同究竟该如何理解才是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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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股东不配合清算工作,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散公司?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30篇文字

    部分股东不配合清算工作,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可以是自行决议解散,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判决解散。自行决议解散,只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操作,法律上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这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是,由人民法院来判决解散一家公司,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这也是民商事司法权谨慎适度干预公司企业内部事务的原则的一种表现,有时我会借用刑法学的专业词汇,将它称之为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干预的“谦抑性”。

    所以,要走诉讼途径让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是有条件的。千万不要有一种“在解散公司方面遇到困难,就去找法院解决”的想法。

    本文标题里提到这个案件里,在公司已经作出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公司的个别股东不配合办理清算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取得办理公司解散注销的资料,无法通过工商机关顺利注销公司,于是,股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实际目的是希望可以得到法院生效判决书去直接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但是,法院驳回了这个诉讼请求。

    诉讼解散公司的法律条件,过去在我的文章中都一一拆开讨论过相关的实务案件,这不算是什么新的法律规定,这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定了。我也提到过,在法院实际判决的案件中,直接判决公司解散的案件数量比例是不高的,人民法院通常在判决公司解散时是带有一种谨慎的保守态度的。这种保守的态度,是有现实合理性的,具体这里就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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