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27篇文字
深圳有个人破产,那么,深圳以外的人和企业究竟要注意什么呢?
一
全网都在谈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案件,都在谈论会不会有老赖钻这个制度的空子,或者在解读这个地方条例的内容,但是,几乎似乎没有人特别分析一个问题:
从实际出发,深圳以外的人和企业对此究竟要注意什么呢?
关于这个问题,今天周末,随便聊一聊实务方面的想法。
二
早在去年(2020年)6月9日,我就分享发布过一篇《很多人听过但没读过全文,撸一下深圳个人破产条例15个重点内容》,对这个条例的主要内容过了一遍。
在那篇旧文的最后,我提到过深圳以外的人和企业将会受到的影响:
法律管辖范围是区域性的,适用对象是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但人是活的,债是活的,财产也是活的,都不会局限于深圳一地。这会给这个制度的实施落地带来很大的挑战。深圳中院如何管理可以全国跑的债务人,深圳中院如何查询清理债务人可能散落全国的财产,甚至是隐瞒不报的财产,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如何协调,这都是后续可能需要重点突破的事情。
更可能引起不平衡的是,深圳的自然人破产,很可能会对其他地区的债权人造成债权的彻底灭失,这对于其所在地区的财产事实上就是一种损失。也就是说,深圳,破的可能是其他地区的产,免的是深圳人的债。很难想像这其中的利益平衡,感觉已经超出了我一个普通小律师该思考的问题。
其实,我已经将最重要的影响表达了出来了。不过,当时那篇文章重在盘点条例的基本内容,所以个人观点这里就没有再延伸下去了,今天可以再顺着聊一聊。
三
首先要明确大方向。
我看见好多人在评论深圳个人破产首例裁定进入免责考察期的案件,都对这个制度本身在进行讨论,有些观点甚至认为这样的制度是不适合我国的国情的。
这里我不讨论立法价值判断的问题,只看趋势。
关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趋势是什么?
趋势1:深圳的这项试点制度会不断完善和细化;
趋势2:全国其他省份都会有意愿积极跟进个人破产制度;
趋势3:个人破产制度必将成为中国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
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不是深圳经济特区基于地方利益搞的一个地方条例,而是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要求进行的地方性试点。
根据公布的官方信息来解读,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那就是促进和应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的是: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2017年末总人口约7000万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既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深化内地与港澳合作,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增进香港、澳门同胞福祉,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让港澳同胞同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编制本规划。
粤港澳大湾区规划中,重点之一就是要“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而市场一体化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市场基本的法律制度的一体化水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长期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市此次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最近的推动力就是以对接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方式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一体化水平。
因此,对深圳此次的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理解要站在国家的高度来解读,而不是看作是一个纯地方性的条例来评论。可以预计到,深圳会通过实务经验的总结和分析,不断提升这项制度的内容细节。
五
当深圳实行了个人破产制度后,原来中国大陆地区统一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平衡就被打破了。为了达到平衡,其他省份和地区都会有意愿积极跟进个人破产制度。
这道理其实很简单。前面引用我的旧文的内容中就提到过这个关键因素。假如中国大陆地区,只有深圳有个人破产制度,那意味着只有深圳有权运用个人破产制度来达到“破其他地区的产、免本地区自然人的债”的实际效果。
于是,相对于深圳地区的自然人而言,其他省份和地区的自然人在民事权利方面就存在了不对等的情形。从商事角度来看,深圳的自然人显然取得一种额外的制度性优势。这对于各地发展各自区内的经济来说,也是一种不平等的政策因素。因此,虽然说这项制度的试点如何推广、何时推广需要看国家的整体规划安排,但是,至少其他省份在建立这项制度的意愿方面不会是消极的。
六
从现代社会法律制度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较为成熟和合理的法律制度。
正如深圳市人大在对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说明中所说的那样:
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其实,就算是站在纯商业的角度来看,有较深商业经验的人也能隐隐发现这其中的合理性。同样都是商事主体,公司企业类型的商事主体有破产制度,可以破产免债重来,而自然人的商事主体没有破产制度,无法破产免债重来,这样的情形并不有利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和活力。
可能有些朋友不太理解为什么“欠债还钱”这个道理在破产相关的立法中没有得到体现。甚至有人对于法律上的破产制度非常不理解,认为就不应当有破产制度。
可能会有些文章会从各个方面论证破产制度的合理性,不过那些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员来说太难读了。其实,破产制度,应对的是“有限责任”。也许可以这样想想,也就释然了:
- 想想为什么市场经济会发展出“有限责任”这种企业形式来?要知道,在这之前,几乎所有的商事组织和个人都是无限责任的。
- 想想为什么以有限责任为特征的企业形态会遍布主要的现代法治国家,难道大家都在采取不合理的制度吗?
- 想想为什么中国当初改革开放之初就坚定地推行“公司制”改革,是因为不合理吗?在计划经济年代,企业是没有“有限责任”一说的。
- 最后想一想为什么中央会支持深圳市搞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应当会在未来成为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趋势。
七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一定是有边界或者细节的模糊性的,也一定存在着被人利用和钻漏洞的可能性。任何制度的合理性,一定是看它主要解决的问题如何以及它促进的趋势如何,而不是强求这项制度必须百分之百保证不能让有恶意的人钻漏洞。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对于现实中的我们来说,最重要的应对,是要改变我们内心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底层思维认知。一定要在内心不断提醒自己:个人是可以破产的,个人是可以破产的。这样的提醒并不可笑。要知道,人的心理习惯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的。举例来说:
过去,假如你和另一个人合伙操作某个商业项目(假定就是最普通的个人合伙),那么你一定本能的、下意识地认为双方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合伙项目对外产生的债务和风险,双方就是连带承担责任的。你甚至不会去特意考虑这些,因为这就是内心里长期已经形成的底层思维,就像卖东西要付钱一样的自然而然。
但是,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之后,那就完全不同了。即使只是深圳市有试点,也不例外。
和上面的举例一样,你仍然和另一个合伙操作某个商业项止,仍然假定就是最普通的个人合伙。这时候,假如你没有意识到对方是深圳人,那么你就是被习惯性思维给害了。因为,当另一个合伙人是深圳人的情况下,从理论上来说,他(她)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个人破产的,而你因为不是深圳人,所以不能申请个人破产。
假设极端情况,就是合伙项目产生了高额的债务,你和你的合伙人对此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来说一人一半。但是,你的那位深圳合伙人符合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并申请破产了,最终他免除债务了。这时候,对你而言,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合伙项目的全部债务全部都将由你一个人负责承担偿还。
因此,从现在开始,所有从事商业以及投资的人士和企业,必须要在自己的商业底层思维和各项风控制度里清晰地加上一条:必须考察合作方、合同方、担保方是否属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或者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的配偶。”,然后针对性地调整各项制度、合同内容以及工作流程。
中国法律没有个人破产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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