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33篇文字
股东起诉股东,称对方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判驳回的理由是:没资格
一
律师工作中,大部分是常规的事务,但是总是有很多机会接触到许多平时可能少见的事情,也会看到各种有点法律趣味的案件。今天聊的这个案件就有点这个意思。
在说案件之前,依照我的习惯,先把简单的实务问题摆一下,因为这是我的日常笔记,便于今后索引。
第一、股东损害公司的利益,是可以被追究侵权责任的。股东损害公司利益,除了一般侵权行为外,《公司法》中特别规定的,大致有3种不同的情形:
1、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公司造成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或者非法占用公司财产。《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就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公司股东有起诉的资格吗?
《公司法》规定在一定条件,公司股东有对此类行为起诉的资格的,但是要理解这是一种补充,因为追究此类侵权责任的主体首先应当是“公司”。只有当公司及其高管怠于维护公司这方面的利益时,公司股东才有可能代表公司针对此类行为进行起诉。
那么,股东告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什么法院会驳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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