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3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8:篮球违体犯规造成人身伤害,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和加害人(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第三人与行为人之间没有过错联系,不是共同侵权。第三人过错的,是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立法内容:关于文体活动自甘冒险的法律规定。
在原《侵权责任法》中,类似的规定只有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条仅限于“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损害情形。
“文体活动”,依通常的语义理解,可拆解为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具体的定义或者范围,还要待法律实践的总结。
“其他参加者的行为”,甚至也包括常见的犯规动作。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