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26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7:在未全封闭装修区域故意跳楼,法院判百货公司无责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并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不是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
本条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立法内容,略有文字调整。
本条与前一条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判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这个判断需要一定的推论,需要假设每个人单独实施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因此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断。在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例,“重庆市长寿区珍心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中盐重庆长寿盐化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就在这个判断上面有不同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中盐长寿公司、四川钻井大队分别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导致包含珍心鲜农业公司在内的农业基地受到含盐特征污染物的污染。中盐长寿公司、四川钻井大队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关联性与意思联络,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而二审法院认为:“中盐长寿公司、四川钻井大队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主观上无侵权意思联络,虽然无法详细区分各自排放污染物数量及污染范围,但单就两污染源各自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造成本案全部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中盐长寿公司、四川钻井大队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认定:“根据鉴定报告,结合长平三井位于案涉农业基地西侧约30米,长平二井位于案涉农业基地西北侧约100米,且长平三井共发生过两次污染事实,可判断两个污染源中长平三井的原因力较大,长平二井的原因力较小。二审法院酌定长平三井的原因力为60%,长平二井的原因力为40%。二审改判中盐长寿公司、四川钻井大队恢复珍心鲜农业公司被污染土地原状,如逾期未采取恢复措施,则分别按照40%、60%比例支付修复费用,并按比例赔偿珍心鲜农业公司土壤修复期间的损失及农产品减产损失。”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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