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63篇文字
最高法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不必经过内部决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适用这项法律规定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没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决议,其表现形式是股东决定。
因此,即使是从简单的文义理解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不适用前述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最近,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里,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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