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61篇文字
法院:法律并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进行次数的限制
一
在涉及诉讼事务时,股东知情权,通常是指股东想要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
而所谓“次数的限制”,是指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次数是不是有某种限制,是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
比如说,像今天要讲的案例中那样,公司方面认为这位股东对于入股之前已经查阅过的财务账簿又重复要求查阅,是不应当得到同意的。这样的理解合法合理吗?
再比如,公司能不能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股东知情权,在公司商业角度来看,可能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是,在这个小事上的管理理念和风格,能够体现出这家公司在认知方面的差距和差别。
在讨论企业管理问题时,有这么一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那就是股东、客户、员工这三者的优先顺序是如何的?是以股东为先,还是以客户为先,还是以员工为先?
不同的企业家、不同的行业,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
以员工为先的企业,在现实中并不多见。以客户为先为理念的公司占多数。而在资本市场上,声称以股东为优先的公司也不少。
我主业仍然是个法律实务人员,因此,除了从商业本身的逻辑来看待这类问题外,更多地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股东知情权的基本保障,涉及到一个基本而古老的商业伦理,那就是“拿人钱财,替人办事”。
股东将自己的钱投资到公司,取了公司股权以及公司股东的身份,公司作为商业主体,是拿了股东的钱,所以公司应当要替股东办事。
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人(很多时候,就是控股股东),从法律和经验来解读,是接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作为专职经理人来具体经营这家公司的人。因此,实际经营管理者有义务代表公司“替股东办事”。
“替股东办事”,最基本的就是维护股东的那些法定的权利。其中,最为基础的股东权利就是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没有实际控制和没有具体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那些股东来说,对于公司现状的了解,是最基础的一个“回报”。
因此,从商业伦理上来说,公司原则上是没有理由去限制股东知情权的。
但是,在法律上,任何权利都不太可能毫无限制。任何权利都存在滥用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所以,可以有“限制”,但是必须“合法”、“合理”。而法院在处理类似股东知情权的案件时,也不是简单地以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来判定是非,而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具体情况)为依据(包括认定是否合理)来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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