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60篇文字
股东去世,继承人对股权有争议,2年没开股东会,能否解散公司?
一
关于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是这几年公司类法律咨询的热点之一。原因是很多股东找不到合适的其他方式退出公司,于是就想到了通过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途径,以解决这类困局。
之前,关于这个主题,这两年写的各类笔记估计有个近十篇了。我给自己写这些笔记的本意,是要提示投资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各类机制和制度的完善,并不是说可以完全依赖这些法律制度来进行商事活动。
关于商事活动的法律,无论是立法的风格,还是实践的经验,更多的是要激活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给予商事主体自由。这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市场经济的活跃和发展。
因此,作为商事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市场主体的内部管理人员,要善于利用法律的规则和原则“自定义”符合自我需要的合同关系以及机制制度。
假如能够理解上面这些,那么就能正确理解“法院诉讼解散公司”这种方式的作用和定位:人民法院一定是最大限度地不去涉入公司内部的事项,包括公司解散的事项。相关的立法宗旨也不是将这种特殊的解散公司的方式当作是常规的、常用的公司解散方式。
在法院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公司判决解散方面,有着些许差异。但在整体上,都是认为“诉讼解散不能当作主要方式,只能当成是补充的方式”。所以,在运用的前提方面,一定是严格限制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只有在少数情形下才有可能成功通过诉讼来解散公司。
比如说,最常问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司边续两年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是不是就能成功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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