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69篇文字
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
一
股东行使知情权,通常理解是查阅法律规定的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而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账册时,可以同时请律师、会计师这样的专业中介人员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那么,既然已经可以由会计师辅助进行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了,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股东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呢?或者说,股东的知情权,是不是包括可以请求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权利?
现实中,确实也见过这样的情形,公司的某个股东因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不满,或者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不满和怀疑,就自己聘请了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然后一起来到公司,要求公司财务配合进行审计。于是,公司的老板就找到我咨询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当然,这样的矛盾的焦点或者根源并不在知情权上,而是公司内部治理混乱、股东之间关系缺乏合理管理。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只是用来争斗的工具。但是,我们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还是要清楚地知道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是否包括对公司的审计。
很显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条文设置来看,股东知情权肯定是不包括对公司审计这个内容的。《公司法》中,提及“审计”的共有3处,都不是任何高管或者股东的权利,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主体,都是“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
而在《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其他提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条文,都只是“协助”工作,而不是进行审计。例如,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监事或者监事会为了调查的必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本文最开头引用的司法解释中,会计师为股东查阅相关资料提供的服务,也只是“辅助进行”,而不是审计。
综观《公司法》所有的相关规定,除非公司章程赋予股东、高管或者内部机构可以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权利以外,《公司法》本身并没有给予股东、高管和内部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权利。
二
2020年8月5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到9人,实到8人。同日,股东会形成决议,决议第五点:同意资产清算,具体清算日期由各股东联系确定后开始,费用由各股东商量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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