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66篇文字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是否能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解除合同?
一
什么是情势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于“情势变更”情形下解除合同作出了规定: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个立法内容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律规定,条文内容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补充修正而成的。
情势变更仅限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计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合同基础条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合同的基础条件,应当是指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主要目的所依赖的主要条件。
但是,到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合同面前,“合同的基础条件”、“无法预计”、“重大变化”、“商业风险”究竟如何认定,其实还是有难度的。
比如说“商业风险”,通常的理解,是指该合同所涉及的行业或交易内容依照普通该领域从业人员的合理判断可以确定的商业成败的可能性。具体的某个合同的当事人当时没有预计到,并不一定就不是商业风险。
但是,任何定义都是由概念组成的,而这些概念又会面临着“定义”的问题。因此,在定义上无限追究,并不能对实务有所助益。法律实务的要点仍然是在“经验”,还是要回到具体的案件上进行综合和平衡考虑后才能作出具体的理解和认定。
下面说一个关于“行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算不算构成情势变更”的争议案件。
二
这个案件,从整体上来说,并不复杂,就是基于一个投资对赌协议而产生的回购股权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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