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72篇文字
股东是否实缴了270万元出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能当作依据吗?
一
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就是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还会引发其他的法律风险。
与此相关的另一方面是:股东也要保留好自己向公司实缴出资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这不太会成为一个问题。最常见的出资方式是货币方式出资,最常见的支付方式是股东用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同时备注“出资款”或者“投资款”。只要按照这个方式实缴出资,那么就不太需要特意去保留什么证据,因为银行会一直保留着转账记录。
但是,假如出资方式或者支付方式并不是像上面所说的那样,那么,就需要特别留意了。
记得我过去说过,有个案子里,当事人与别人合资开公司,他想用一批机器设备出资来替代出资,并且据他说是和其他股东口头商议确定的。机器设备价值还是挺高的,而且正是公司要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但是这个当事人当时忽视了法律关于实物出资的特别规定,也没有留意与其他股东及时确认他的出资到位。
这位当事人自己花了运送费用将设备运至公司所租的厂房内,由公司员工签收,他认为这就算是他的出资到位了。最终,公司实际没有经营起来,股东之间也闹了矛盾。公司起诉这位当事人,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缴出资款。最后,法院认定这位当事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判决他实缴出资。而那些机器设备,因为折旧和无人维护,早就不值什么钱了。
今天要说的这个事情,也是一个“罗生门”:当事人说是用现金实缴了一部分出资,但没有凭证,公司认为这位股东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当事人有一份股东会决议作为证据,这份股东会决议上明确写明他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
股东会,是公司内部最高的权力机构。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公司法常识。股东会决议确认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这有证明力吗?面对这样一份股东会决议,法律上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二
2017年12月,被告李某与徐某的父亲徐甲商议共同投资开办影院。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徐甲及其名下的隐名投资人暨某合计转账给被告李某及其女友曹某账户投资款292万元。期间,原告甲公司的筹建事宜由被告李某和徐甲负责。至2018年5月15日,原告甲公司成立,工商登记记载注册资金100万元,徐甲占30%的股份,张某占70%股份,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10日,张某将其所占有的股份以100万元转让给徐甲,退出投资。2018年12月29日,工商登记变更为徐甲占30%的股份,被告李某占70%股份,由被告李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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