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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出资期限,是否要全体股东同意,还是只要多数同意决议就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79篇文字

    修改出资期限,是否要全体股东同意,还是只要多数同意决议就行?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有一些实质性的修改,动作还是比较大的,未来正式通过的内容会是怎样的,现在仍然不是很明确。

    但是,在实务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公司法》上没有明确”的事情,容易引起争议。比如说今天本文标题上这个问题,在《公司法》的条文中是找不到对应的、明确的规定的。

    哪些事项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在《公司法》条文中明确有规定的,我去年(2021年)4月时在一篇文章中汇总过,《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成立》。明确提到须全体股东同意的规定有: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那么,除了上述事项外,是不是其他事项都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呢?本文标题上提到的“修改出资期限”算不算是需要全体股东同意的事项呢?

    先来看一个最近的新鲜判决,然后再来分析一下这里面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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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57:严重违反法规,不能依据“好意同乘规则”减轻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7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7:严重违反法规,不能依据“好意同乘规则”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的一般性规定,是对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与侵权人责任之顺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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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协议》没有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意思,不能认定是合伙关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77篇文字

    《合作协议》没有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意思,不能认定是合伙关系


    日常交流时,很多人是不区分“合作”与“合伙”之间的区别的,这很正常。比如说,双方就某项商务或者某个技术合作事项达成了合作协议。双方可能在口头上就会把这种关系称之为“合伙”。

    但是,在法律上,“合作”与“合伙”确实是有严格区别的。

    “合作”,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在《民法典》的典型合同类型中,也没有合作协议。所谓合作,究竟是什么性质,还要看这项合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例如,双方达成合作协议,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合作开拓市场,那么,这份合作协议,事实上就是设立公司前的合资协议。

    再例如,双方达成合作协议,一方出资,另一方进行技术研发,所得技术成果双方按约定共享。那么,这份合作协议,实质上就是技术开发协议。

    因此,“合作”的具体类型和范围是相当广的。

    而“合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在《民法典》中,合伙合同,是典型合同之一,专门有一个章节进行规范。若各方以合伙方式成立企业,那么有专门的《合伙企业法》对此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法律上,“合伙”是有明确的定义的。不符合合伙定义的协议,那就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是合伙关系。

    那么,认定一个合同关系是不是合伙关系,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吗?

    那区别可大呢。

    如果是合伙关系,那么合伙人投入的资金和财产,就转化成了“合伙财产”,合伙人原则上是不能再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原先投入的资产了,只能在合伙财产中进行清算和分配,并且,这还要取决于是否可以提出清算合伙财产的要求。而合伙财产,是会随着经营的成败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的,可能会增值。但是,更有可能会减值,甚至归零或变成亏损负值,这时候再要退出合伙,就分不到财产了,而且还可能要再拿出钱来弥补亏损。

    但如果不是合伙关系,而只是其他合同,那么,原则上来说,是不存在“投资转成合伙财产”,根据法律,如果存在合同解除或者无效的情形下,一方是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当初支付的款项的。

    记得前段时间我有篇笔记,就了聊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然后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当初自己根据合作协议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但是,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是合伙关系,因此,驳回了诉讼请求。

    今天,再来聊一个几乎相反的案件,那就是当事人一方认定这是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不是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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