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79篇文字
修改出资期限,是否要全体股东同意,还是只要多数同意决议就行?
一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有一些实质性的修改,动作还是比较大的,未来正式通过的内容会是怎样的,现在仍然不是很明确。
但是,在实务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公司法》上没有明确”的事情,容易引起争议。比如说今天本文标题上这个问题,在《公司法》的条文中是找不到对应的、明确的规定的。
哪些事项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在《公司法》条文中明确有规定的,我去年(2021年)4月时在一篇文章中汇总过,《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成立》。明确提到须全体股东同意的规定有: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那么,除了上述事项外,是不是其他事项都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呢?本文标题上提到的“修改出资期限”算不算是需要全体股东同意的事项呢?
先来看一个最近的新鲜判决,然后再来分析一下这里面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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