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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57:严重违反法规,不能依据“好意同乘规则”减轻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7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7:严重违反法规,不能依据“好意同乘规则”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的一般性规定,是对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与侵权人责任之顺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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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协议》没有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意思,不能认定是合伙关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77篇文字

    《合作协议》没有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意思,不能认定是合伙关系


    日常交流时,很多人是不区分“合作”与“合伙”之间的区别的,这很正常。比如说,双方就某项商务或者某个技术合作事项达成了合作协议。双方可能在口头上就会把这种关系称之为“合伙”。

    但是,在法律上,“合作”与“合伙”确实是有严格区别的。

    “合作”,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在《民法典》的典型合同类型中,也没有合作协议。所谓合作,究竟是什么性质,还要看这项合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例如,双方达成合作协议,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合作开拓市场,那么,这份合作协议,事实上就是设立公司前的合资协议。

    再例如,双方达成合作协议,一方出资,另一方进行技术研发,所得技术成果双方按约定共享。那么,这份合作协议,实质上就是技术开发协议。

    因此,“合作”的具体类型和范围是相当广的。

    而“合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在《民法典》中,合伙合同,是典型合同之一,专门有一个章节进行规范。若各方以合伙方式成立企业,那么有专门的《合伙企业法》对此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法律上,“合伙”是有明确的定义的。不符合合伙定义的协议,那就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是合伙关系。

    那么,认定一个合同关系是不是合伙关系,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吗?

    那区别可大呢。

    如果是合伙关系,那么合伙人投入的资金和财产,就转化成了“合伙财产”,合伙人原则上是不能再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原先投入的资产了,只能在合伙财产中进行清算和分配,并且,这还要取决于是否可以提出清算合伙财产的要求。而合伙财产,是会随着经营的成败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的,可能会增值。但是,更有可能会减值,甚至归零或变成亏损负值,这时候再要退出合伙,就分不到财产了,而且还可能要再拿出钱来弥补亏损。

    但如果不是合伙关系,而只是其他合同,那么,原则上来说,是不存在“投资转成合伙财产”,根据法律,如果存在合同解除或者无效的情形下,一方是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当初支付的款项的。

    记得前段时间我有篇笔记,就了聊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然后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当初自己根据合作协议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但是,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是合伙关系,因此,驳回了诉讼请求。

    今天,再来聊一个几乎相反的案件,那就是当事人一方认定这是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不是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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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登记的重大变化:2023年3月1日前须登记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76篇文字

    公司登记的重大变化:2023年3月1日前须登记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


    这部新的部门规章,目前正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该规章,一旦实施,将对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带来重大的法律变化,将会带来深远的影响。未雨绸缪,公司企业应当提前作好研究和调整准备。

    这部规章草案的名称是《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这个概念,原来是出自反洗钱反恐融资领域的专有概念。FATF(反洗钱反恐融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修订国际标准过程中,已将“建立国家层面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中心”作为强制要求,目前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集中登记制度。

    2019年间,FATF组织了第四轮反洗钱反恐融资风险管理互评估。FATF指出中国没有根据《FATF40项建议》的第24项建议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系统,并将该项的中国评估结果评为“不合规。这也是《办法》出台的重要背景。

    但是,这项制度的效果和影响,远远超出了反洗钱反恐融资领域。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它也满足或者说迎合了提高市场透明度的政策需求。

    我国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主要的股权结构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对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法定股权信息还不足以反映市场主体的受益和控制关系。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遏制金融乱象和各类犯罪,也有助于确保真实的市场主体获得相应的资源和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创新。

    因此,也就是说,实质上这个《办法》要达成的效果是最大程度地“彻底穿透”。

    “彻底穿透”,这个概念原来最主要是出现在证券市场中,是对申请上市企业在披露方面的一个要求,即要披露查明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最终自然人。例如,一家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披露的信息不能止于合伙企业的信息,还要“穿透”披露最终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自然人。假如这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一家公司的话,那么还要继续“穿透”。

    而现在,这部《办法》一旦通过并实施,将意味着对于主要的市场主体类型都必须主动“穿透”和向相关部门披露最终收益超过25%受益权的自然人。

    下面分别来说一个这部《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给公司企业带来的实际影响。

    1、哪些市场主体须备案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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