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24篇文字
法定代表人以及高管,想要通过诉讼去除身份,必须先穷尽内部程序
一
这几年,因为种种原因。一些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甚至是法律代表人,会想尽办法想要去除自己身上这些身份,以求摆脱与这家公司的关系。
这里面的原因很多,但大部分的原因是这家公司处于一种非常不好的状态。很有可能,公司的债务或者麻烦会牵连到自己,所以这些高管们会以各种理由想尽办法摆脱。
但是,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更不了解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一些原则和底线。他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要凭着一个看上去说得过去的理由,就可以到法院起诉,想办法让法院判决公司把自己从公司登记资料上去除掉。可是,事实上,真正成功地以诉讼方式去除公司高管身份的案件。比例是比较低的。大部分的此类案件,这些高管们都是败诉。
败诉的原因也很多。有些高管或者法人不良的目的过于明显直白。曾经有一个案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一个小股东。之前一直没有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当这家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候,他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以某个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涤除他在公司登记信息上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这家公司存在着没有实缴出资资本的情况,还存在着已经被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对外债务。再加上他所提出的理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合理性也非常牵强,法院最终判决他败诉。
在此类案件败诉的原因中,有一个比较普遍的认知错误。那就是,在没有穷尽公司内部程序的前提下,就试图采取诉讼的方式摆脱身份。
而这一点,正是人民法院特别关注的。
在人民法院的理解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首先是一个公司内部自治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穷尽了这些内部程序并且没有其他合法的途径可以处理这件事的时候,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方面的困局。
在涉及公司内部自治的事务上,人民法院一直秉承着非必要不介入的原则。这正是公司法的特点以及原则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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