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23篇文字
新的歇业登记,能因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吗?可因此暂缓偿债吗?
一
2022年3月1日起,有一项新的制度开始实施了,那就是市场主体的歇业登记制度。
这项新的制度,来自于国务院的一部新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这部法规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由于这部新法规的出台实施,自2022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也可以理解为,这部新法规是整合了之前不同的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条例,同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增补而成的。
在新增的立法内容中,最突出的就是增加了市场主体的歇业登记制度。
在之前,只有深圳进行过这项制度的立法试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商事主体存续。歇业期间商事主体拟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恢复经营活动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在歇业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歇业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借鉴了深圳的地方立法经验,规定了歇业等级制度。
和很多新制度刚刚推出来的时候一样。媒体热衷于猜测新制度可能带来的重大的变化,有时会言过其实,有时会显得不专业,部分报道并没有对法律的热点进行认真的研读。因此给公众一些错误的预期。
比如说,《民法典》刚刚实施的时候,关于离婚的时候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可以获得补偿的法律规定,就引起了媒体报道的大量猜测,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做家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能得到非常大的补偿。可是,这两年的司法实践显示,就我所见的,最高的补偿金额没有超过10万的,通常都只是在5万以下。现在这个事情已经很少有人再去当热点讨论了。
现在,有关歇业登记制度的部分报道仍然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对这项新的制度的法律的理解方面,很多媒体的报道者并没有做足功课,突出报道了这项歇业制度可能带来的便利,但很少提及如何正确理解这项制度的前提条件和限制,几乎没有提到制度还需要完善的地方。
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歇业登记制度该如何去理解,以及目前还存在哪些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和困惑。
二
先来说说该如何准确确理解歇业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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