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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的歇业登记,能因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吗?可因此暂缓偿债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23篇文字

    新的歇业登记,能因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吗?可因此暂缓偿债吗?


    2022年3月1日起,有一项新的制度开始实施了,那就是市场主体的歇业登记制度。

    这项新的制度,来自于国务院的一部新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这部法规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由于这部新法规的出台实施,自2022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也可以理解为,这部新法规是整合了之前不同的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条例,同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增补而成的。

    在新增的立法内容中,最突出的就是增加了市场主体的歇业登记制度。

    在之前,只有深圳进行过这项制度的立法试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商事主体存续。歇业期间商事主体拟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恢复经营活动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在歇业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歇业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借鉴了深圳的地方立法经验,规定了歇业等级制度。

    和很多新制度刚刚推出来的时候一样。媒体热衷于猜测新制度可能带来的重大的变化,有时会言过其实,有时会显得不专业,部分报道并没有对法律的热点进行认真的研读。因此给公众一些错误的预期。

    比如说,《民法典》刚刚实施的时候,关于离婚的时候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可以获得补偿的法律规定,就引起了媒体报道的大量猜测,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做家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能得到非常大的补偿。可是,这两年的司法实践显示,就我所见的,最高的补偿金额没有超过10万的,通常都只是在5万以下。现在这个事情已经很少有人再去当热点讨论了。

    现在,有关歇业登记制度的部分报道仍然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对这项新的制度的法律的理解方面,很多媒体的报道者并没有做足功课,突出报道了这项歇业制度可能带来的便利,但很少提及如何正确理解这项制度的前提条件和限制,几乎没有提到制度还需要完善的地方。

    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歇业登记制度该如何去理解,以及目前还存在哪些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和困惑。

    先来说说该如何准确确理解歇业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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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微企业股东的股权被执行,能避免被股东以外的人拍卖拿去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22篇文字

    小微企业股东的股权被执行,能避免被股东以外的人拍卖拿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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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的股权被强制执行拍卖,可能会造成股东团队的混乱

    因为,股权的拍卖并不仅限于股东,股东以外的人也是可以参与竞拍的。

    假如在司股东以外的人竞拍了这份股权,那么他就自然而然的加入了公司,成为一名股东。但这个股东的加入并不是老股东们大家合意协商加入的,而是外部强行加入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小微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人合性,是天然的一个特征,也是股东团队能够组合在一起的原因。

    一个完全陌生的人,只是因为参与了司法拍卖竞拍,就加入了一家公司,成为了股东,无异于破坏了这种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对这家公司而言,通常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

    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最有效的办法是以较高的价格争取竞买下这份股权,以防止这份股权落入到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手里。

    但是,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操作股权相关的执行工作方面,有了新的规范的调整。假如你能够充分知道和了解这些规定,并且充分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或许可以避免股权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中,同时防止股权落入到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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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变更,仍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21篇文字

    让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变更,仍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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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例

    有时候还是不太习惯这些提问。

    有些人看了我文章里摘录的案例,有会向我发私信询问案号是多少,包括有些同行也在询问某个具体的案例的案号是多少。

    一方面呢,我确实没有记录备份这些案例的案号的习惯,另一方面,我本来就不主张以单个的案例去为自己的诉讼或自己的法律问题提供指导的方法。所以对于这些索要案号的请求,我都是婉言拒绝的。

    叫找订阅我账号的朋友,可能还记得有这么一篇标题非常长的文章,就说明了我对案例指导的观点:《为什么打官司不能依靠搜索得来的案例?因为那是完全错误的思路》。

    那篇文章的阅读量是我去年的文章里较高的一篇,也有个别的同行,不知道为什么非常激烈的向我提出了反对意见,我觉得大家有不同的理解很正常,但是。太激烈或者没有礼貌,那就不太应当了。

    今天说的这个主题,是关于有些人因为某种原因当上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因为某种的原因,某种的情况,他想要把自己从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上撤下来,不要再为这家公司平白无故的背锅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时候,当与公司的所有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无法通过工商机关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的话,那么他们就会想到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是不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呢。

    像这种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个人基本上就是属于挂名性质的或者是借名性质的,另一种是这位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公司的股东、高管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过去两年中,我分享的笔记文章里,多次提到过上海地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些思路和方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完全明确统一的一个操作标准,或者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来直接解答这个问题。但是,总体上还是有一个方向性的思路的,那就是:这个请求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实质性紧密联系越小越松,那么,他要求变更登记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

    曾经提到过一个上海法院的案件,这个法定代表人完全是老板要求借他的名字让他当法定代表人的,他仍然是在公司的财务岗位担任具体的工作。

    后来因为某种原因离职了,他也没想起去把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撤除掉。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不佳,出现了拖欠债务被法院执行的情况,这时候这位法定代表人才发现自己被法院执行采取了有关的措施,于是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请求涤除公司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最终法院是坚决支持了这位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去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操作。

    而且在那起案件中,公司向法庭表示目前没有人能接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因为公司的股东会近乎于瘫痪,无法作出有效的决议,假如判决支持涤除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会造成公司的登记信息不足,会影响公司的合法存续,但是法院认为这方面的问题不该是原告来承担的,是应该由公司方面自己来解决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案例,再次显示了这类案件的困难以及法院可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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