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23篇文字
新的歇业登记,能因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吗?可因此暂缓偿债吗?
一
2022年3月1日起,有一项新的制度开始实施了,那就是市场主体的歇业登记制度。
这项新的制度,来自于国务院的一部新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这部法规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由于这部新法规的出台实施,自2022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也可以理解为,这部新法规是整合了之前不同的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条例,同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增补而成的。
在新增的立法内容中,最突出的就是增加了市场主体的歇业登记制度。
在之前,只有深圳进行过这项制度的立法试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商事主体存续。歇业期间商事主体拟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恢复经营活动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在歇业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歇业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借鉴了深圳的地方立法经验,规定了歇业等级制度。
和很多新制度刚刚推出来的时候一样。媒体热衷于猜测新制度可能带来的重大的变化,有时会言过其实,有时会显得不专业,部分报道并没有对法律的热点进行认真的研读。因此给公众一些错误的预期。
比如说,《民法典》刚刚实施的时候,关于离婚的时候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可以获得补偿的法律规定,就引起了媒体报道的大量猜测,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做家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能得到非常大的补偿。可是,这两年的司法实践显示,就我所见的,最高的补偿金额没有超过10万的,通常都只是在5万以下。现在这个事情已经很少有人再去当热点讨论了。
现在,有关歇业登记制度的部分报道仍然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对这项新的制度的法律的理解方面,很多媒体的报道者并没有做足功课,突出报道了这项歇业制度可能带来的便利,但很少提及如何正确理解这项制度的前提条件和限制,几乎没有提到制度还需要完善的地方。
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歇业登记制度该如何去理解,以及目前还存在哪些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和困惑。
二
先来说说该如何准确确理解歇业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首先,要理解,它是一项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制度,本身并不创设权利,它的作用是通过国家的企业信用系统,将市场主体歇业的情况公示出来。变成一项社会公众都知道的信息。
因此企业或者其他的市场主体进行歇业就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进行了歇业登记的歇业,还有一种是没有进行歇业登记的歇业,这在法律上都是企业经营者的自由,并不存在没有登记的协议就是违法的说法。
那么,进行歇业登记,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有什么好处呢?或者说在对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方面管理机构,想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呢?
这个问题,在这项法规立法时,立法机构已经有了明确的立法目的的说明。
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时,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就提到了歇业制度设立的目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歇业制度。《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而在这之前,该法规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时,市场监管总在起草说明中将这项制度放在了“构建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市场退出制度”的章节下面,说明“创设歇业登记制度,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此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可以不登记住所(经营场所)。”
综合上述的立法说明,再结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项制度的作用主要集中在登记方面的某种便利,并不涉及其他实质上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对于办理了歇业登记的市场主体而言,最主要的好处主要是2点:
- 在歇业登记期间,市场主体不必向登记机关进行年度报告,也不会因为注册地址无法联系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名录。
- 在先业登记期间,原来用于注册地址的经营场地,可以暂时不用租用。只要提供一个可以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的地址即可,这样对于很多市场主体而言是可以减少这部分的租金的支出。
除此以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的影响和变化。
比如说,办理了歇业登记之后,是不是就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了呢?
显然不是的。
看一些《条例》的表述:“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这句话,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说:歇业登记制度并没有赋予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权利。
再比如说,办理了歇业登记之后,企业对外所欠的债务是不是就可以暂时不用还了呢?
显然也不是的。
《条例》明确规定歇业登记的信息包括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意味着什么?其实也不用多说了,都能明白。
另外。企业办理了歇业登记,但企业已经符合了破产的条件时,是不是暂时就不可以申请让这家企业破产了呢?
显然也不是的。
其实,研究一下这个条例的立法级别,你也能很清楚的理解为什么这个条例根本无法触及这些问题?因为立法级别不够。
劳动关系归劳动法,债权债务归民法典,公司清算、破产、解散归公司法。
劳动法民法典公司法,他们在立法级别上都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比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高一个级别。因此。上面那个条例不可能去变动上一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
三
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解是:并不是所有的市场主体想要歇业登记就能办理歇业登记的,它是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并不是说你经营不下去经营,有困难就一定能够申请办理协议登记的。
《条例》明确只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才有条件办理歇业登记。从这个表述来看,显然是排除了因市场竞争和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
歇业登记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另外,与该条例同步实施的《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这里可以小结一下了。
这项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制度,从实际效果来说,企业可以免除年度报告的义务。可以避免在此期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可以将现有租用的注册经营场地退租,节省这方面的成本。但是在其他方面的法律权利义务,并没有因为歇业登记而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不能因为企业进行了歇业登记,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外所欠的债务,仍然要依照法律向债权人偿还。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不受影响,相关裁决的强制执行也不受影响。
企业一旦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或者破产的规定的。企业仍然有可能会被申请破产企业,也仍有可能会被股东向法院诉讼要求解散。
只有理解了上面这些。内容你才能准确的理解和运用新推出的这项市场主体协议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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