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22篇文字
小微企业股东的股权被执行,能避免被股东以外的人拍卖拿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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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的股权被强制执行拍卖,可能会造成股东团队的混乱
因为,股权的拍卖并不仅限于股东,股东以外的人也是可以参与竞拍的。
假如在司股东以外的人竞拍了这份股权,那么他就自然而然的加入了公司,成为一名股东。但这个股东的加入并不是老股东们大家合意协商加入的,而是外部强行加入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小微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人合性,是天然的一个特征,也是股东团队能够组合在一起的原因。
一个完全陌生的人,只是因为参与了司法拍卖竞拍,就加入了一家公司,成为了股东,无异于破坏了这种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对这家公司而言,通常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
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最有效的办法是以较高的价格争取竞买下这份股权,以防止这份股权落入到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手里。
但是,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操作股权相关的执行工作方面,有了新的规范的调整。假如你能够充分知道和了解这些规定,并且充分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或许可以避免股权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中,同时防止股权落入到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手里。
☞二、关于股权的强制执行,近年来,有哪些新的规定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这个规定意味着在一定的条件下,被执行人可以要求先不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而是先以自行变卖的方式来处理被执行的股权。
要启动这个程序条件是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已知的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是变卖的款项已经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
从实际的效果来看,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已知的执行债权人同意的可能性还是比较高的。因为目前来说,如果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一些小微公司的股权往往会流拍,而给予三个月的时间进行自行变卖,如果变卖的方案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那么试一下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损失。
上面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近年来下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系列新规定在强制执行股权方面的具体化。
2019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九条规定:
[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
[33.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39.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具体操作实例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09月1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某于2021年2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以下同币种)5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法院以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某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知被执行人朱某某到庭谈话,对其生活、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无业,系涉赌人员,其名下银行存款仅2.8万元,不动产因共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仅其持有的某策划公司出资额90万元的股权可以作为责任财产进一步处置。
法院首先查明标的企业状况,分析可能的买受人。法院向某策划公司发函告知被执行人朱某某已被立案执行,要求核实其所持股权分红情况,并责令其提供股东名册、财务账簿等资料。经查明,标的企业系三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属于小微企业,受新冠疫情和行业下行等因素影响,目前经营状况不佳,被执行人朱某某无相关分红收益。经研判,鉴于标的企业规模较小、“人合性”较强,由企业外部人员参与竞买的可能性不大,径行采用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有造成流拍的风险。相反,对于企业经营状况熟悉的其他股东最有可能成为潜在买受人,应当优先征询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的购买意向,并以此明确股权处置模式。
法院约谈标的企业所有股东,明确股权处置模式。法院通知某策划公司所有股东到庭,告知拟对涉案股权变价处置事宜,并征询另外两名股东购买意向。经协调,被执行人朱某某当庭与标的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管某某达成初步股权转让意向,并主动申请自行变卖涉案股权。股东管某某表示为了企业未来发展,愿意出资购买涉案股权,但要求法院先行协调解除股权冻结。经评议,被执行人朱某某暂无其他涉诉案件,允许其以自行变卖方式处置股权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但是,股权解除冻结尚需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交易过程中仍可能面临另案冻结的风险。为此,法院及时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股权处置的方式并提示相关风险。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股权冻结,但要求买受人先行缴纳转让价款至浦东法院。
促成各方执行和解,确保价款有效管控。为妥善解决好各方关切的问题,浦东法院再次通知各方共同到庭,经耐心细致工作,被执行人朱某某与买受人管某某就涉案股权转让价款最终达成一致,买受人管某某当庭向浦东法院缴纳股权转让款50万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涉案股权冻结措施,自愿承担股权过户不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并确认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的执行;被执行人朱某某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协助买受人管某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根据各方意见制作了执行和解协议。
嗣后,法院根据该协议内容及时解除了涉案股权的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如约协助买受人管某某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在收到买受人管某某提交的确认书后,浦东法院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了股权变价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这个执行案件被市高院列为当年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四、注意事项
上述操作方法还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并不是说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法院就一定要按照变卖股权的方式来处理。
首先需要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认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采用这一方式,需要哪些条件?
其次,这类股权变卖通常只适合于这家公司的股权并没有特别显著的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假公司的股权价值是市场上有比较高的价值的话,法院是不会同意放弃网络拍卖的,毕竟拍卖才是强制执行的主要原则方式。
第三,当然是必须有公司的原股东有意向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这部分被执行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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