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21篇文字
让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变更,仍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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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例
有时候还是不太习惯这些提问。
有些人看了我文章里摘录的案例,有会向我发私信询问案号是多少,包括有些同行也在询问某个具体的案例的案号是多少。
一方面呢,我确实没有记录备份这些案例的案号的习惯,另一方面,我本来就不主张以单个的案例去为自己的诉讼或自己的法律问题提供指导的方法。所以对于这些索要案号的请求,我都是婉言拒绝的。
叫找订阅我账号的朋友,可能还记得有这么一篇标题非常长的文章,就说明了我对案例指导的观点:《为什么打官司不能依靠搜索得来的案例?因为那是完全错误的思路》。
那篇文章的阅读量是我去年的文章里较高的一篇,也有个别的同行,不知道为什么非常激烈的向我提出了反对意见,我觉得大家有不同的理解很正常,但是。太激烈或者没有礼貌,那就不太应当了。
今天说的这个主题,是关于有些人因为某种原因当上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因为某种的原因,某种的情况,他想要把自己从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上撤下来,不要再为这家公司平白无故的背锅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时候,当与公司的所有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无法通过工商机关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的话,那么他们就会想到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是不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呢。
像这种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个人基本上就是属于挂名性质的或者是借名性质的,另一种是这位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公司的股东、高管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过去两年中,我分享的笔记文章里,多次提到过上海地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些思路和方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完全明确统一的一个操作标准,或者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来直接解答这个问题。但是,总体上还是有一个方向性的思路的,那就是:这个请求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实质性紧密联系越小越松,那么,他要求变更登记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
曾经提到过一个上海法院的案件,这个法定代表人完全是老板要求借他的名字让他当法定代表人的,他仍然是在公司的财务岗位担任具体的工作。
后来因为某种原因离职了,他也没想起去把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撤除掉。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不佳,出现了拖欠债务被法院执行的情况,这时候这位法定代表人才发现自己被法院执行采取了有关的措施,于是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请求涤除公司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最终法院是坚决支持了这位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去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操作。
而且在那起案件中,公司向法庭表示目前没有人能接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因为公司的股东会近乎于瘫痪,无法作出有效的决议,假如判决支持涤除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会造成公司的登记信息不足,会影响公司的合法存续,但是法院认为这方面的问题不该是原告来承担的,是应该由公司方面自己来解决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案例,再次显示了这类案件的困难以及法院可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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