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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持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就丧失股权,那还享有当年分红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29篇文字

    员工持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就丧失股权,那还享有当年分红吗?


    今天来聊一聊员工持股平台的一些细节问题。

    员工持股平台现在已经是相当常见了。上市公司就不必说了。非上市的公司,很多的行业,无论是大公司还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包括一些刚刚设立的创始公司,都在搞员工持股平台。

    最近这几年来,在业务过程中,关于员工持股平台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内容也很频繁。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所以要搞员工持股平台,原因各家也都有所不同。但较为常见的原因有以下3种:

    1. 想要利用员工持股平台激励或者凝聚核心团队成员。
    2. 想要利用员工持股平台来替代员工工资方面的部分支出。
    3. 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普遍有员工持股平台,为人才吸纳考虑。

    员工持股平台,实务中,可以搞成不同深度的、不同形式的,变化是相当多的。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脑袋里只有一两种僵化的员工持股模式。

    现实中的员工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的占多数,也有直接持股,还有虚拟持股。

    大部分员工持股的规则会规定,员工持股必须与劳动关系相捆绑。也就是说只有在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员工持股一旦以任何形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就不再持股。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有少部分的公司仍然是规定,员工即使从公司离职了,他所持有的股仍然是保留的,这个方面的区别和原因,这里就不展开了。

    那么,员工持股后,当员工以任何的形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是不是还享有当年的分红呢?

    今天就从一个实际的案例来看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

    这个案例中的持股,属于间接持股。

    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虽然这名员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公司登记信息上,这名员工仍然被登记为是股东,没有很快地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这名员工还是记载为股东。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这很好理解,必定是这名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是股权方面与公司产生了争议,并不会去积极配合公司去做这样的变更登记。

    甲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股东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存在顾问合同关系,并同意劳动合同和顾问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顾问人员被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顾问合同的,股东资格丧失。股东资格丧失,自丧失资格时算起,享有按照本章程约定的价格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须履行股权转让义务。退股当年退股股东不享有当年公司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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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违反清算义务,是不是必须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付责任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28篇文字

    股东违反清算义务,是不是必须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付责任呢?


    不要随便去简化归纳一个法律规定,那会让你产生对法律不正确的理解,进而误导你做出某种预先的判断或者做出某种不合理的行为。

    大部分的法律规定,不仅是很严谨的,而且从文义角度来说,是有一定的复杂性的。

    想要较为准确地理解一个法律规定,需要分析它的各项要素以及之间的逻辑关系,还要根据法律实践的经验及社会、行业的经验去理解它。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实务不仅是一项基于经验的工作,而且是有相当的专业门槛的。

    今天文章标题里提到的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这个错误理解,根据我的观察,绝大部分都是因为看了某个案例或者读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然后自己做了一个不恰当的简单归纳而得出的。

    近几年,公司的债权人通过追究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不仅可以向公司追索债务,而且还可以要求股东一定的赔偿,这样就扩大了公司债权人追讨债务的对象范围。这样的成功的案例很多。

    这是在一些人的眼里,这么多成功的案例,让他得出了一个结论,似乎只要公司的股东没有及时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清算那么。公司的债权元就可以要求股东对这部分债务进行一定的赔偿。当然,这个理解肯定是错误的。今天就来从两方面来说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究竟该如何理解。

    首先,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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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代持的乱象之一:被代持的那一方突然去世,会有什么混乱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27篇文字

    股权代持的乱象之一:被代持的那一方突然去世,会有什么混乱呢?


    熟悉我的人可能都知道,我是一个对股权代持这种工具不看好的律师。我一直是建议,只要有其他的方法,就尽量不要用股权代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且事实上绝大部分的需求都可以用更好的方式来解决,股权代持本来就应该可用的地方非常的少。

    但是在公司股权实务中,股权代持的滥用,仍然是存在的。很多人,仍然是不撞南墙不回头,只有在风险变现的时候、损害和争议真正发生了,他们才会知道这个股权代持的方式并不是个特别好的工具。

    印象中,关于股权代持的文章,这几年写了有好几篇了,法律理解和实务经验,能说的也已经说得差不多了。但可能在感性的表现力方面还不是非常强。很多人看了我之前写的文章,情绪感受并不强。

    那么,今天我来说一个案例,你也可以把它当成是一个故事来看。

    一个股权代持,突然有一天,被代持的那位去世了,会发生什么状况呢?

    代持股权的那位,也就是名义股东,开始行使股东权利了,以股东的身份要求查公司的账。而被代持人的继承人们表示反对,认为代持人没有股东权利了。

    双方为此,开始在法院打官司,还不止一个官司。下面选其中一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来看看。

    甲公司,也就是存在着股权代持的那家公司。也是非常奇特,工商注册上共有两名股东,但事实上这两名股东都是代持股人,都是为同一位自然人代持股。也就是说这家公司注册信息上的两名股东,都是名义股东。这家公司注册信息中的股东没有一名是实际出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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