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29篇文字
员工持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就丧失股权,那还享有当年分红吗?
一
今天来聊一聊员工持股平台的一些细节问题。
员工持股平台现在已经是相当常见了。上市公司就不必说了。非上市的公司,很多的行业,无论是大公司还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包括一些刚刚设立的创始公司,都在搞员工持股平台。
最近这几年来,在业务过程中,关于员工持股平台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内容也很频繁。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所以要搞员工持股平台,原因各家也都有所不同。但较为常见的原因有以下3种:
- 想要利用员工持股平台激励或者凝聚核心团队成员。
- 想要利用员工持股平台来替代员工工资方面的部分支出。
- 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普遍有员工持股平台,为人才吸纳考虑。
员工持股平台,实务中,可以搞成不同深度的、不同形式的,变化是相当多的。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脑袋里只有一两种僵化的员工持股模式。
现实中的员工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的占多数,也有直接持股,还有虚拟持股。
大部分员工持股的规则会规定,员工持股必须与劳动关系相捆绑。也就是说只有在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员工持股一旦以任何形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就不再持股。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有少部分的公司仍然是规定,员工即使从公司离职了,他所持有的股仍然是保留的,这个方面的区别和原因,这里就不展开了。
那么,员工持股后,当员工以任何的形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是不是还享有当年的分红呢?
今天就从一个实际的案例来看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
这个案例中的持股,属于间接持股。
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虽然这名员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公司登记信息上,这名员工仍然被登记为是股东,没有很快地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这名员工还是记载为股东。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这很好理解,必定是这名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是股权方面与公司产生了争议,并不会去积极配合公司去做这样的变更登记。
二
甲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股东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存在顾问合同关系,并同意劳动合同和顾问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顾问人员被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顾问合同的,股东资格丧失。股东资格丧失,自丧失资格时算起,享有按照本章程约定的价格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须履行股权转让义务。退股当年退股股东不享有当年公司的分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