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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不清算就注销,股东风险极大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30篇文字

    公司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不清算就注销,股东风险极大


    近年来,政府一直在加大力度优化市场主体登记的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这方面的便利和效率,也体现在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上。

    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该《通知》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其中还规定,解散后无法完成清算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承诺制注销。

    可以说,现在公司等市场主体在退出机制方面,越来越便利,越来越高效率了。

    但是,这样的便利和高效,让部分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时对法律程序有所轻视。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部分公司在注销时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或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虽然在表面上提高了公司注销的效率,但是却给公司股东以及相关高管形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18年3月20日,A公司向各股东发送“股东会临时会议通知”,告知临时会议定于2018年3月26日10时召开,会议议题为:1.决定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2.其他事项。

    2018年3月26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如下:“一、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解散上海A有限公司。二、成立清算组,……”

    2018年4月3日,A公司在青年报A14财经版刊登公告,内容如下:“经股东会决议即日起注销,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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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持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就丧失股权,那还享有当年分红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29篇文字

    员工持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就丧失股权,那还享有当年分红吗?


    今天来聊一聊员工持股平台的一些细节问题。

    员工持股平台现在已经是相当常见了。上市公司就不必说了。非上市的公司,很多的行业,无论是大公司还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包括一些刚刚设立的创始公司,都在搞员工持股平台。

    最近这几年来,在业务过程中,关于员工持股平台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内容也很频繁。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所以要搞员工持股平台,原因各家也都有所不同。但较为常见的原因有以下3种:

    1. 想要利用员工持股平台激励或者凝聚核心团队成员。
    2. 想要利用员工持股平台来替代员工工资方面的部分支出。
    3. 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普遍有员工持股平台,为人才吸纳考虑。

    员工持股平台,实务中,可以搞成不同深度的、不同形式的,变化是相当多的。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脑袋里只有一两种僵化的员工持股模式。

    现实中的员工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的占多数,也有直接持股,还有虚拟持股。

    大部分员工持股的规则会规定,员工持股必须与劳动关系相捆绑。也就是说只有在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员工持股一旦以任何形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就不再持股。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有少部分的公司仍然是规定,员工即使从公司离职了,他所持有的股仍然是保留的,这个方面的区别和原因,这里就不展开了。

    那么,员工持股后,当员工以任何的形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是不是还享有当年的分红呢?

    今天就从一个实际的案例来看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

    这个案例中的持股,属于间接持股。

    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虽然这名员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公司登记信息上,这名员工仍然被登记为是股东,没有很快地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这名员工还是记载为股东。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这很好理解,必定是这名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是股权方面与公司产生了争议,并不会去积极配合公司去做这样的变更登记。

    甲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股东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存在顾问合同关系,并同意劳动合同和顾问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顾问人员被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顾问合同的,股东资格丧失。股东资格丧失,自丧失资格时算起,享有按照本章程约定的价格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须履行股权转让义务。退股当年退股股东不享有当年公司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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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违反清算义务,是不是必须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付责任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28篇文字

    股东违反清算义务,是不是必须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付责任呢?


    不要随便去简化归纳一个法律规定,那会让你产生对法律不正确的理解,进而误导你做出某种预先的判断或者做出某种不合理的行为。

    大部分的法律规定,不仅是很严谨的,而且从文义角度来说,是有一定的复杂性的。

    想要较为准确地理解一个法律规定,需要分析它的各项要素以及之间的逻辑关系,还要根据法律实践的经验及社会、行业的经验去理解它。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实务不仅是一项基于经验的工作,而且是有相当的专业门槛的。

    今天文章标题里提到的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这个错误理解,根据我的观察,绝大部分都是因为看了某个案例或者读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然后自己做了一个不恰当的简单归纳而得出的。

    近几年,公司的债权人通过追究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不仅可以向公司追索债务,而且还可以要求股东一定的赔偿,这样就扩大了公司债权人追讨债务的对象范围。这样的成功的案例很多。

    这是在一些人的眼里,这么多成功的案例,让他得出了一个结论,似乎只要公司的股东没有及时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清算那么。公司的债权元就可以要求股东对这部分债务进行一定的赔偿。当然,这个理解肯定是错误的。今天就来从两方面来说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究竟该如何理解。

    首先,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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