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1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64:场地残留易爆物,吸烟爆炸致死,法院减轻被告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典》本章的内容,基本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的内容,没有实质的立法变化。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按照通常语义理解,就是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但是,我国法律没有对此有立法上的定义和解释。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从《民法通则》开始就采取了列举常见类型的高度危险作业再加上一般责任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民法典》本章从整体上就是这样的内容安排。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 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者持有高度危险物。高度危险作业概念概括的就是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者持有高度危险物的作业活动。
- 从事的高度危险活动或者持有高度危险物的活动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 进行高度危险活动或者持有高度危险物的作业与他人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
关于减免责任事由:本章针对具体类型的高度危险行为的条文中,如有涉及到减免事由的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如有其他特别法律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的规定;没有前述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的一般性规定。其中,不可抗力并不是当然可以作为高度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减免事由。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