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最高法院:这份董事会决议,不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的决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4篇文字

    最高法院:这份董事会决议,不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的决议


    这也是个比较特别的案例,和前段时间聊过的一个案子,有异曲同工之处。

    今年4月份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审的原告,陈某,当时一审起诉时,是请求法院确认一份董事会决议无效。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就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可是,原审法院以陈某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非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

    陈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份董事会决议大致是这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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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无偿受让人是女婿、股东,明知夫妻共同财产,非善意第三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3篇文字

    法院:无偿受让人是女婿、股东,明知夫妻共同财产,非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对外出让自己名下的股权,原则上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但是,这是基于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假如,这两方面都打破了,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有可能被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

    原审的案件,是邱某提起的。邱某和于某原是夫妻关系,后离婚。邱某认为于某将A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邱乙,是在为离婚转移财产。原审判决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再审申请人于某因与被申请人邱某、一审被告邱乙、孙某、一审第三人A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终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于某,在申请理由中,有一条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是财产性收益而非股权本身。股权作为特殊财产权,同时具有财产权益和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各项权能应由自然人股东本人独立行使。原审判决认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处分权的行使须得到股东配偶同意、转让股权行为系无权处分,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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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官司需要鉴定,是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还是诉前自行委托鉴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2篇文字

    打官司需要鉴定,是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还是诉前自行委托鉴定?


    这是工作中,客户提的一个问题。

    问:看到有自媒体文章,文章里引用最高法院的案例,认为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不属于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这是不是说明自行委托鉴定是没有用的?

    下面就说说这个问题。

    一、首先,可能要理解“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有特定含义的。

    只要是经过合法的程序设立的鉴定机构,依据合法合理的鉴定程序所制作的鉴定意见,都是合法的。

    所谓“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指的《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证据种类,其中就包括了“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对“司法鉴定”进行了详细的程序性规范,而对自行委托的鉴定并没有进行程序性的规范。

    这也好理解,因为《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内容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并不规范其它方面的内容。所有的民事证据,在现实中是如何产生的,并不是《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除非是司法鉴定,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

    但是,《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排斥“自行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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