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44篇文字
最高法院:这份董事会决议,不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的决议
这也是个比较特别的案例,和前段时间聊过的一个案子,有异曲同工之处。
今年4月份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审的原告,陈某,当时一审起诉时,是请求法院确认一份董事会决议无效。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就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可是,原审法院以陈某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非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
陈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份董事会决议大致是这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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