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41篇文字
设计股权激励时,股东预留股权,没想到,离婚后原配偶获一半份额
股权激励制度,对于公司来说,并不是那么容易制订的。想要弄妥当,不仅需要总体的研究和设计,而且还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
下面说个案例,就是关于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中忽视的一个细节。
在一些公司的股权激励安排中,为了给未来的股权激励预留股权份额,会让某个股东保留一部分股权,并且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明确这部分股权的性质。
但是,A公司在“预留股权”这个问题上,忽视了股东的婚姻状况是可能发生变化的。
王某某,是A公司的大股东,直接持有A公司35.20%的股份,同时,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享有A公司17.40%的表决权,持股比例合计为52.80%。
B合伙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王某某,出资额为440万元,王某某持有72.8138%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温某某,原来是王某某的配偶。2018年8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接着,温某某作为原告,又起诉了王某某。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王某某持有的B合伙企业72.8138%的50%计36.4069%归原告所有或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温某某的理由也很简单:B合伙企业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离婚案件中未对上述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处理,所以现在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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