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设计股权激励时,股东预留股权,没想到,离婚后原配偶获一半份额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1篇文字

    设计股权激励时,股东预留股权,没想到,离婚后原配偶获一半份额


    股权激励制度,对于公司来说,并不是那么容易制订的。想要弄妥当,不仅需要总体的研究和设计,而且还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

    下面说个案例,就是关于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中忽视的一个细节。

    在一些公司的股权激励安排中,为了给未来的股权激励预留股权份额,会让某个股东保留一部分股权,并且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明确这部分股权的性质。

    但是,A公司在“预留股权”这个问题上,忽视了股东的婚姻状况是可能发生变化的。

    王某某,是A公司的大股东,直接持有A公司35.20%的股份,同时,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享有A公司17.40%的表决权,持股比例合计为52.80%。

    B合伙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王某某,出资额为440万元,王某某持有72.8138%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温某某,原来是王某某的配偶。2018年8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接着,温某某作为原告,又起诉了王某某。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王某某持有的B合伙企业72.8138%的50%计36.4069%归原告所有或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温某某的理由也很简单:B合伙企业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离婚案件中未对上述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处理,所以现在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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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即便确实是代他人持有股权,也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0篇文字

    法院:即便确实是代他人持有股权,也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人与人的关系,是微妙的,是易变的。

    当你找另外一个人为你代持某公司的股权时,会产生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其中有一个风险,就是你找的这个人与你之间未来关系的风险。

    你找一个人替你代持股权,通常来说是找一个自己比较放心或者能够控制的人。

    但问题是:即使你选择时的眼光是正确的,可是,所有的事情都是发展变化的,谁能够保证人与人的关系在未来不会发生变化呢?

    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名义”股东这个名词给误导了,以为“名义股东”没有什么实权。但是,从法律上看,恰恰相反,通常情况下,名义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才是更确实的。

    原告李某起诉到法院,将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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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后,认为对方隐瞒了股权,起诉要求分割,法院为何驳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39篇文字

    协议离婚后,认为对方隐瞒了股权,起诉要求分割,法院为何驳回?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涉及重大财产的合同和协议,都需要谨慎和专业的合同内容安排。

    离婚协议,也是协议,同样需要谨慎的内容涉及和安排。

    一份妥当的协议,应当是互相有所考虑,互相得到些价值的。但是,现实中,离婚双方的情绪容易处于某种“非常态”的状态,离婚协议的质量通常都不高。

    今天来说个实例,看看这个案件中的离婚协议有什么问题,怎样才能改进得更合理些?

    沈某、周某某原来是夫妻。双方于200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生育一子。2018年4月9日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包括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和债务安排等内容。关于财产分割,这份离婚协议是这样写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夫妻双方无共同房产需要处理。

    2、夫妻婚后购买的沪牌奔驰家用轿车归女方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可以说,上述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内容,极其“简洁”。

    但是,正是这样的“简洁”,导致了在离婚后双方又起了争执,又打了一场官司。

    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分割周某某所持有的某公司240万股股份,并分割周某某于2018年分得的该股份红利。

    沈某向法院表示,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时候,被告周某某隐瞒公司股份,所以离婚时未作处理。根据某公司招股协议书,被告持有该公司股份。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被告获得2018年度股份红利80余万元。原告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即2019年7月才获悉被告名下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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