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47篇文字
钱付出去之前,必须明确性质和规则,投资是这样,押金也是这样
民事、商事活动中,钱款进进出出的,很正常。但是,在操作时需要有必要的法律意识,至少在钱付出去之前要和对方明确这笔钱款的性质和规则。
所谓“性质”,就是双方要明确这是什么款项。是支付货款、还是还款?假如双方之间有多种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么要明确这笔钱对应的是哪一个合同或者事项。
法院民事诉讼中,一方起诉说这笔款是股权转让的转让款,而另一方却说是之前借款的偿还。这不是麻烦吗?
还有之前特别提到过的,股东把钱转给公司,用于公司经营,但是转账时没有特别的备注,公司财务也没有当作资本金来操作,于是从财务的角度来看,股东并没有完成实缴出资。
一旦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很可能把股东也告了,理由是股东没有依照公司章程实缴出资,应当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里偿还公司债权人。股东认为自己已经投入公司这么多钱,为什么不算实缴出资。通常,法院仍然是认定股东没有完成实缴义务,之前投入公司的钱是“债权”性质的,而不是资本金。
这种情况下,股东会感到非常难受,因为自己之前投入公司的那么多钱虽然是债权,但是公司不盈利,这笔“债权”就兑现不了,自己无法从公司拿回来。而现在之所以被公司债权人起诉,就是公司经营不行了,没有钱了。这种情况下,股东还有再拿出一笔钱来,压力是很大的。
但是,这个事情要怪也只能怪股东自己。股东自己很可能犯了2个错误:一个错误是错把公司和自己看成“二位一体”了,没有把公司当成法律上的独立法人;另一个错误,就是忽视了付钱要先说明性质和规则的经验常识。
所谓“规则”,是要说清楚这笔钱什么情况必须退还以及这笔钱应当用于什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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