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钱付出去之前,必须明确性质和规则,投资是这样,押金也是这样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7篇文字

    钱付出去之前,必须明确性质和规则,投资是这样,押金也是这样


    民事、商事活动中,钱款进进出出的,很正常。但是,在操作时需要有必要的法律意识,至少在钱付出去之前要和对方明确这笔钱款的性质和规则。

    所谓“性质”,就是双方要明确这是什么款项。是支付货款、还是还款?假如双方之间有多种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么要明确这笔钱对应的是哪一个合同或者事项。

    法院民事诉讼中,一方起诉说这笔款是股权转让的转让款,而另一方却说是之前借款的偿还。这不是麻烦吗?

    还有之前特别提到过的,股东把钱转给公司,用于公司经营,但是转账时没有特别的备注,公司财务也没有当作资本金来操作,于是从财务的角度来看,股东并没有完成实缴出资。

    一旦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很可能把股东也告了,理由是股东没有依照公司章程实缴出资,应当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里偿还公司债权人。股东认为自己已经投入公司这么多钱,为什么不算实缴出资。通常,法院仍然是认定股东没有完成实缴义务,之前投入公司的钱是“债权”性质的,而不是资本金。

    这种情况下,股东会感到非常难受,因为自己之前投入公司的那么多钱虽然是债权,但是公司不盈利,这笔“债权”就兑现不了,自己无法从公司拿回来。而现在之所以被公司债权人起诉,就是公司经营不行了,没有钱了。这种情况下,股东还有再拿出一笔钱来,压力是很大的。

    但是,这个事情要怪也只能怪股东自己。股东自己很可能犯了2个错误:一个错误是错把公司和自己看成“二位一体”了,没有把公司当成法律上的独立法人;另一个错误,就是忽视了付钱要先说明性质和规则的经验常识。

    所谓“规则”,是要说清楚这笔钱什么情况必须退还以及这笔钱应当用于什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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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未启动清算,与账册财产灭失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6篇文字

    股东未启动清算,与账册财产灭失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谁?


    在公司解散时,公司的股东有一项法定的义务:清算。

    而且,这个清算义务,是有启动期限的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超过这个法定期限,一直拖着不进行清算,股东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种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多了一个追债的机会。因此,这几年,公司债权人依据上述规定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案件,挺多见的。

    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一直是重点。其中,关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这个事实,举证责任当然在股东这里,因为公司债权人不可能就不存在的事实来举证。而且,这方面的事实比较容易认定,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争议很少。

    而另外2个因素的举证,就不是那么容易认定:一个是债权人的损失,另一个是损失和股东怠于清算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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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都没有完成实缴出资,开股东会会议时,表决权怎么计算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5篇文字

    股东都没有完成实缴出资,开股东会会议时,表决权怎么计算呢?


    有人认为,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到位,那就没有表决权。也有人认为,股东的表决权就应当按照认缴比例来确定。

    事实上,这个问题也确实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

    《公司法》对此的规定,是简洁的“一句话”: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洁是简洁了,但是架不住追问:

    1、“出资比例”,是指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

    2、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是指原始的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还是包括经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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