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38篇文字
离婚诉讼同时,丈夫调解归还股权给他人,妻子又诉撤销调解,败诉
法律问题,有自己的逻辑,一码归一码,不能随意把所有相关的事情全都混在一起。
罗某(男)、刘某(女),是夫妻关系,但是,2018年5月开始打起了离婚诉讼,刘某起诉的。
离婚诉讼案件正在进行中的时候,罗某又作为被告被王某起诉了,这是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王某起诉要求罗某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3年3月12日,王某和罗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A公司50%股权作价25万元转让给罗某,罗某于该协议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同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罗某对A公司持股100%。
2017年1月5日,罗某和王某签订《协议书》,约定2013年3月12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罗某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向王某支付25万元的股权对价款;罗某承诺于2018年1月5日前一次性向王某支付25万元股权对价款;若罗某未履行前款内容,王某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于2013年3月12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罗某应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50%股权变更登记到王某名下并向王某支付股权对价款30%的违约金。
王某就是依据上述合同和文件,提起对罗某的诉讼的。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罗某归还王某股权的意见。法院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内容是:
一、罗某返还王某原在A公司处持有的50%的股权;
二、A公司、罗某于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手续;
三、双方于该案无其他争议;
……
这份调解书,简单地说,就是王某不要转让款了,拿回股权。
但是,罗某的妻子刘某,并不认为这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是表面上那么简单的。刘某认为:
1、A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罗某有能力支付给王某25万元的;
2、罗某与王某,两家关系亲密,罗某没有理由不支付股权转让款,双方也不可能为此发生诉讼;
3、罗某明显是做局转移财产;
4、A公司的股权价值早就升值,价值远超25万元,返还股权对刘某的权益造成了减损。
刘某的这些观点,单凭社会经验来看,是有可能的。但,问题是,关于罗某和王某故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刘某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毕竟罗某和王某连亲戚都不是,而且还有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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