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49篇文字
股权转让时,如果没有约定清楚,那么未分配的红利归谁呢?
首先,股权转让的时候,建议要考虑周全,包括公司之前的债务和未分配利润的因素都要考虑进去,然后才能对股权的价值有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不要再股权转让完成后,再来考虑这些事情。
其次,假如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对于公司还没有分配的利润没有明确约定的,那么,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分配之前年度的利润,这个分红是属于老股东(股权转让的出让方)的还是新股东(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的呢?
其实这个问题说穿了并不复杂,但是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人一下子可能搞不太清楚,包括个别法官也会认定出错。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里面的一审法官显然在这个问题的认定上有了失误。
这个案件中的“股权转让”是通过司法拍卖进行的。
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A公司向某某小贷公司支付借款本息。由于A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A公司所持有的某某农商行300万股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该拍卖公告标的明确为300万股,标明统计时间为2017年末,对2018年度股金(送股)及现金分红拍卖公告中没有提及。
B公司顺利拍下了这300万股。2019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自此,B公司取得某某农商行300万股股份,开始行使股东权益。
就在B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某某农商行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关于2018年股金分红的议案》的决议。B公司作为新股东,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
某某农商行根据股东会决议将300万股享有8%的送股及2%的现金分红支付给决议时已登记在册的新股东B公司名下。
A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2018年股金分红归A公司所有。理由是:司法拍卖挂拍时确定的上述300万股股权价款,不包括转让前的股权分红,因而上述300万股2018年度股权分红,仍应当由2018年该300万股股权持有人即原告A公司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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