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有关数据出境合规的法律体系立法刚刚起步,我们团队当时就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过数据出境合规方面的详尽咨询报告。当时就明显的感受到,有关数据的法律管理和法律应用将会迅速发展起来
现在,已经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可以用数据作为出资入股了。
2025年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了。其中,有特别对数据出资的明确规定:
(更多…)2022年,有关数据出境合规的法律体系立法刚刚起步,我们团队当时就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过数据出境合规方面的详尽咨询报告。当时就明显的感受到,有关数据的法律管理和法律应用将会迅速发展起来
现在,已经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可以用数据作为出资入股了。
2025年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了。其中,有特别对数据出资的明确规定:
(更多…)股东要注意了,已经有刑事附带民事直接判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8篇文字
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凡是有些经验的,都在特别小心防范一类法律风险,那就是:防范自己被公司债务牵连上,变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或者补充责任人。
以往,这种风险通常是通过民事诉讼案件来“变现”的。所谓变现,就是风险变成了确实的法律责任,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最新的案例显示,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对这方面的情形进行认定和判决,直接宣判公司股东对公司某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债务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
而且,特别需要说明的,这不是普通案例,而是具有强烈指定性的“指定案例”。
按理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就是股东的责任和公司的责任是区分开来的。为什么这个案件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更多…)企业风险提示:忘交专利年费,可能被认定假冒专利而被重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7篇文字
忘记专利年费,为什么会被重罚呢?
就是因为“忘记”了,或者你“不知道”。
某省某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超市一个产品上标注了一项外观专利号,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9月。
执法人员查询了一下专利情况,发现这项专利已经处于“届满终止失效”状态,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随后,依法决定对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是:
罚款多少,没有看到具体的数据。但是,根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大概可以推算出最高尺度。
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面这个案件里,那个产品的金额不大,超市的“违法所得”金额估计是在五万元以下。那么,处罚的法律尺度就是“25万元以下”。具体多少,就有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了。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3篇文字
很多人不了解: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太高,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很多人看到“认缴出资”这个词语,就觉得很轻松,因为可以设定一个很长的认缴期限,而且未来还可以通过内部程序延长认缴期限或者做减资。
所以,似乎认缴出资设定得高一些,是没有压力和风险的。
这种想法,就属于知道一半、不知道另一半。
认缴出资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企业的经营实际需要来确定,并不是设定得越高越好。相反,不恰当得设定过高的认缴出资额,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举个实例来说。
有这么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一个普通合伙人(GP)张某,一个有限合伙人(LP)王某。
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在2017年设立的时候,张某认缴900万元,王某认缴100万元。认缴期限放到了20年后的2037年。
但事实上,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张某实缴了出资,而有限合伙人王某还有100万元没有实缴到位。
然后,在经营过程中,与其它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最后被法院判决支付200万元。
法院强制执行中确认: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的名下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是依法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
债权人这时候就继续想办法了。
债权人发现有限合伙人王某的认缴出资没有实缴过。
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把有限合伙人王某追加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但是,有一个问题:认缴期限还没有到。
合伙协议约定的、企业登记的认缴期限远在2037年。
(更多…)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2篇文字
有限公司未清算就注销,除了要求股东还债外,还有其它办法吗?
有个案件,上海法院判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清算就注销,法院判决了这家公司的某个人向某个公司的债权人偿还公司债务。但是,这个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
有限公司,没有清算就注销的情况似乎很多,因为公司登记机关并不会实质性地审查,而且还有简易注销程序,写个没有债权的承诺书就能办理注销。
这造成了一种后果,就是很多注销的公司实际上没有清算,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这几年来,以违反清算义务为由要求已注销的公司的股东偿还公司债务的诉讼,变得多起来了。
一般来说,这类诉讼,就是以注销的公司的股东为被告。
当然,这里顺便强调一下,这类案件没有那么简单。
有些客户来咨询我的时候,认为只要没有实际清算,就可以把股东拉出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不是这样的,不要受某些短视频的误导。除了证明对方违反清算义务之外,还有其它方面的举证要求。
但是,是不是这类诉讼只能向股东追索呢?
(更多…)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1篇文字
倒签劳动合同,算不算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前,继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有法律责任要承担。但是,这个时间点,是以实际续签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合同落款上的日期为准呢?
今天主要说个案例,很新的案例。
(更多…)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0篇文字
公司经营亏损,小股东如何追究大股东和高管的责任?
公司业绩不好或者亏损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有些人会非常的焦虑,其中有人就会考虑如何追究控股股东的责任。那么,如何追究大股东的责任呢?
这种追责的想法和做法,还不少。
比如说,小股东找来外面的会计师 ,想要对公司进行彻底的审计检查,于是要求大股东交出所有的财务资料。
再比如说,天天打电话追着大股东,要大股东购买自己的股权,把当初对公司的投资款给退回来。
其实,追责这件事情,是有法律逻辑的。但很多人的追责,更像是为了挽回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并没有考虑法律上的逻辑。这么说可能有些抽象。
这里暂时先不说股权,我们拿一个更通俗易懂的案例来看看。
这是一个真实的事情。
小区里,一群小朋友在小区游乐设施那里玩耍。滑滑梯那里最热闹。
小明,是九周岁的小朋友,在玩滑滑梯的时候,从滑滑梯的侧边掉了下来,摔成了骨折,后来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
(更多…)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9篇文字
股东出资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条新规通过会怎样?
最近,《公司法》三审修订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惹眼的修改,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制度的大幅度收紧。将原来没有时间限制的认缴期限,调整为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必须缴足。对此,很多意见认为这是一个重大转变,会引发一系列后果。这样的担心,是否有必要呢?今天就聊两句。
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制,其实仍然很年轻,只有10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013年的这次立法修改,在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的变化。除了实收资本改为认缴制度以外,还有一项修改更为重要,就是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在这之前,“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才是阻碍公司制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更多…)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7篇文字
公司被吊销了,就能直接找公司股东要求还债吗?
债权人要求一家公司还债,法院也判决了,进入了强制执行,发现这家公司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一直拖着没有注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把这家公司的股东也列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法院裁定驳回了。
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还没有注销,这家公司在法律上还“活”着。
在涉及债权债务的事情上,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难点。
比如说,公司的债务无法清偿,什么时候可以把公司的股东拖进来要求他代替公司来偿还债务?
这个问题非常实际。在市场中,某某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家常便饭。
对于债权人来说,当他发现这家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足的时候,就会把眼光自然而然的转移到公司股东的身上,希望从法律上能找到一个途径,让股东来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的工作中,前来咨询这个问题的人不在少数。这其中,不仅有债权人,也有拖欠债务的公司的股东。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是不清楚,模模糊糊的。个别人看到了一些法院的判决,但是也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是不是和那个判决上的情况类似。
今天就先来说说,公司吊销的时候,能不能把股东拉进来,要求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首先,最重要的一个点要理解,公司吊销,不是公司注销。
(更多…)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5篇文字
要小心了,口头调岗调资,不签书面变更协议,法律上也能算数吗?
上周五在一次小型的分享讲座中,我讲了口头合同的案例和要点。其中,提到过,依照法律,劳动合同应当要采取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也应当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但反过来,是不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比如说调换了岗位、下调了薪资,只要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都不作数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口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法律上也是认可的它的效力的。在很多的劳动纠纷案例中,法院都是认可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的。
不过,这其中凸显的两个问题。
一是劳动者往往对这个法律规定没有意识。劳动者通常会认为必须要签订书面的才有效力,口头的是可以事后推翻的。
二是用人单位对这项法律规定的理解经常出现错误,滥用这条规定作为抗辩理由。
先来说说,有些劳动者对这个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不强。
有这么个案子。张某是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工资收入,是底薪加提成。
工作了几个月后,公司开始搞绩效考核的改革措施,统一把收入结构改成了“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这样的结构。
与原来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底薪加提成相比:假如绩效工资能够拿到80%以上,那么张某实际拿到手的收入,会高于原来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工资方式;假如绩效工资拿不到那么多,那么张某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收入,会低于原来劳动合同与约定的工资方式。
单纯从绩效考核的角度来看,这个绩效考核制度相对还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这家公司本身在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方面也不严谨。这么重要的工资收入结构的变更,居然不和员工签署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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