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中国离岸信托税务新规风格凌厉,历史收益需要交税

    一、新规猛在哪里?

    2026 年7 月 24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新规。
    这次的税务新规,从立法风格来说,突然而凌厉,而且从公布之日起就开始实施,没有任何的过渡期。
    这次的新规,对离岸信托事务的影响是重大的。特别是下面 2 个突破性的规定:
    (一)规定了个人设立离岸信托,将资产转移至信托名下,需要就增值部分按 20% 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设立的离岸信托,历年来所取得的收益,也包括信托再投资企业取得的收益,不管是否实际分配了,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 20%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要开始计算滞纳金,并按照税法进行处罚。
    特别是第二条,对于那些已经设立了离岸信托很多年的人来说,冲击会非常大。
    他们要把离岸信托设立之后,这么多年来产生的收益,以及离岸信托对外再投资的企业所产生的收益,全部都要汇总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只有 90 天,从新规实施之日起 90 天内申报。
    这次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新规,从立法上来看,没有简单的去照抄照搬其他国家制度,没有去区分委托人是否对信托具有控制权,而是根据了我们国家的特点,采取了一种在税收征管方面效率极高的立法方式,统一的、一刀切式的,对所有离岸信托进行不分类的的税收管理。

    二、什么是信托,实质性判断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什么是信托呢?
    信托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描述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和行为,它并不是说针对某个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Hague Trust Convention,1985)第二条也有类似的定义。这个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加入,但是香港地区、开曼群岛、BVI 都是以领土延伸适用该公约。
    再重申一下,这次税务新规对于是否属于离岸信托,采取的是实质性判断的原则,而不是根据您所设立的企业或者实体的名称来判断的。
    事实上,为了家族资产管理或所谓税务筹划而在海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基金,只要是出资方和受托方之间约定的关系符合了信托的定义,都属于信托。
    根据经验来看,大部分这样的离岸公司或者实体,依照新规和相关的文件,都可以被认定为是离岸信托。
    三、未来离岸信托该怎么样?
    至少有十几年了,很多有一定资产的人被教着去海外设立离岸信托,将资产转移至境外设立的信托机构,从而达到税务筹划优化的目的。简单来说,就是把钱和收益都留在离岸信托机构或者信托机构投资的企业中,以达到所谓避开中国税收的目的。
    现在,那样的时代已经宣告结束了,离岸信托将更多地用于避税以外的的实用功能。
    顺便提示一下,市面上有很多机构或者个人在教别人避税,想通过一些简单机巧的方式少交税。比如说开个个体户啊,比如说拆分业务设立不同的公司,比如说个人先开个公司,再用公司去做股东,等等。
    但事实上,这些办法,要么实际上已经违法,不是避税,而是在逃税。
    就像此次的新规,看上去它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惊人的规定,但实际上,它仍然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已有的规定之下做出具体的细化。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能说它是一个新的立法,只是对原有立法的具体细化。

  • 怎么用数据出资入股呢?

    2022年,有关数据出境合规的法律体系立法刚刚起步,我们团队当时就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过数据出境合规方面的详尽咨询报告。当时就明显的感受到,有关数据的法律管理和法律应用将会迅速发展起来

    现在,已经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可以用数据作为出资入股了。

    2025年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了。其中,有特别对数据出资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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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要注意了,已经有刑事附带民事直接判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股东要注意了,已经有刑事附带民事直接判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338篇文字


    一、股东被判决对公司高达1100多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凡是有些经验的,都在特别小心防范一类法律风险,那就是:防范自己被公司债务牵连上,变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或者补充责任人。

    以往,这种风险通常是通过民事诉讼案件来“变现”的。所谓变现,就是风险变成了确实的法律责任,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最新的案例显示,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对这方面的情形进行认定和判决,直接宣判公司股东对公司某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债务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

    而且,特别需要说明的,这不是普通案例,而是具有强烈指定性的“指定案例”。

    二、判决的原因是什么

    按理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就是股东的责任和公司的责任是区分开来的。为什么这个案件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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