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56篇文字
法院:即使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也无权要求其返还工资报酬
分析处理涉及法律的纠纷,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也不能想当然,要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本文标题里的那个案子中,A公司这一方显然在提起诉讼之前没有好好准备,基本的法律关系没有捋顺。而且可以说,这方面的认知错误,在聘用高某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
高某,是公司的股东,持股4.26%。
2018年12月24日,A公司、高某、夏某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高某拟以技术和设备入股甲方。
2019年3月,高某成为A公司的股东。
2019年5月1日,高某正式成为A公司的总经理。当时,A公司发布内部文件,确立公司治理结构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高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分管研发、生产、综合管理、直管销售一部和销售二部等。
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4月20日,高某在A公司领取工资报酬150814.71元。
2021年,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高某立即向A公司返还领取的报酬150814.71元。
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想要证明高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未忠实履行总经理职责,违反股东约定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A公司可能在诉讼前根本没有想到,一审法院将高某做A公司领取的工资报酬认定为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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