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49篇文字
股权转让时,如果没有约定清楚,那么未分配的红利归谁呢?
首先,股权转让的时候,建议要考虑周全,包括公司之前的债务和未分配利润的因素都要考虑进去,然后才能对股权的价值有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不要再股权转让完成后,再来考虑这些事情。
其次,假如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对于公司还没有分配的利润没有明确约定的,那么,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分配之前年度的利润,这个分红是属于老股东(股权转让的出让方)的还是新股东(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的呢?
其实这个问题说穿了并不复杂,但是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人一下子可能搞不太清楚,包括个别法官也会认定出错。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里面的一审法官显然在这个问题的认定上有了失误。
这个案件中的“股权转让”是通过司法拍卖进行的。
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A公司向某某小贷公司支付借款本息。由于A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A公司所持有的某某农商行300万股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该拍卖公告标的明确为300万股,标明统计时间为2017年末,对2018年度股金(送股)及现金分红拍卖公告中没有提及。
B公司顺利拍下了这300万股。2019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自此,B公司取得某某农商行300万股股份,开始行使股东权益。
就在B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某某农商行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关于2018年股金分红的议案》的决议。B公司作为新股东,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
某某农商行根据股东会决议将300万股享有8%的送股及2%的现金分红支付给决议时已登记在册的新股东B公司名下。
A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2018年股金分红归A公司所有。理由是:司法拍卖挂拍时确定的上述300万股股权价款,不包括转让前的股权分红,因而上述300万股2018年度股权分红,仍应当由2018年该300万股股权持有人即原告A公司享有。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将已经取得的8%的送股及2%的现金分红返还给A公司。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
- B公司不是2018年度股东;
- 2018年度,300万股股份的持有人为A公司,A公司在2018年年度尚未成为新股东,客观上股东大会召开存在滞后情形。
- 分红是其因经营收益给投资者的回报,但不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该红利不属于法定孳息,B公司不能依据2019年取得的300万股股份从而又获得2018年度A公司持有该300万股期间的红利。
- A公司转让给B公司的标的是300万股股份,并没有约定转让给B公司300万股股份的红利。B公司已办理300万股股份变更登记,已经占有300万股股份,转让已完成,B公司无权再享有2018年度300万股股份的红利。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了一审认定方面的错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现金分红、送股属于法定孳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该规定中的资产收益就是股东依据所持股份享有的收益,而且是包括股权收益在内的全部收益,当然应包含该股权的股息、红利以及其他衍生的孳息,因为这些权益都是股权价值的构成部分。
- B公司拍得300万股并登记成为某某农商行股东之后,那么300万股项下的全部权益应归B公司所有,包括对300万股产生红利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实质是股权附属的权利,在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权利已经在B公司通过拍卖取得案涉股份时一并转让给了B公司,故B公司作为该股份新的所有者理应对其享有所有权,这既符合股权的权属特性,亦符合对价购买300万股全部权益的合同目的。
- 根据某某农商行红利发放习惯来看,基本都是在第二年的3月份之后才向股东分配上一年度的红利,所以,A公司作为公司股东理应知晓公司每年红利发放的时间,其协商确定拍卖价格时应知晓2018年度的股利还未派发,却未作出特别声明或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的错误,可能是在一些基本的观念没有理清。
比如说,一审认为A公司有对之前年度分红的“所有权”。问题是,在没有决议分红之前,法律上是不存在分红的,那些钱还是公司的财产。也就是说,A公司出让股权时,还不存在分红,哪里来的所有权呢?所以,也就不存在“卖股权,没有卖分红”的说法。
再比如,我以前说过一个论点:虽然法律没有对“股权”有明确定义,但是根据立法的内容应当理解为是“股东的权利”。股权,就是股东的所有权利,当然也就包括了依据股权分红的权利。所以,转让股权,就是包括了转让分红的权利。
股权转让实际操作中,想要对公司之前未分配利润进行某种特别约定,要么直接调整股权转让价格,要么约定新股东未来收到分红后再转给老股东。第二种方法显然比较笨拙,而且承担的税也多,不是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