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从公司借100万,再转入公司作为增资,法院认定没有履行增资义务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62篇文字

    从公司借100万,再转入公司作为增资,法院认定没有履行增资义务


    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股东先是从公司借款,然后将钱再打入公司账户,从形式上完成了增资的出资义务。但是,在下面说的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股东一直没有向公司还款,因此认定“属于没有履行增资义务”,进而判决该股东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也就是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公司股东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相关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朱某,是A公司的债权人。

    朱某诉A公司、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由A公司、周某连带偿还朱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后,朱某将A公司的股东告上了法院。

    朱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晏甲、晏乙在分别抽逃出资300万元、400万元的范围内对A公司欠付朱某150万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晏甲、晏乙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的举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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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周岁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75000元受让股权,协议有效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61篇文字

    17周岁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75000元受让股权,协议有效吗?


    股权不是单纯的利益性财产。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核心就是这个观点。

    这个观点,在几天前分享的一个案件中就曾经提到过。

    在那个案件中,公司老股东之一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还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选举为执行董事和股东。后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先是向法院申请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起诉请求认定原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请求认定不是股东和变更法定代表人。

    那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无偿转让股权,意味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收益,法律规定单纯收益的行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效的,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到了二审被翻案了。二审法院认为股权不是单纯的利益,支持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那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公司股东。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不仅核心问题相同,而且连过程都相似,也是二审撤销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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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人做投资,但是很多人并不理解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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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做投资,但是很多人并不理解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个概念的定义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很多人日常理解的意思是完全不同的。

    《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是股东以外的人,是不包括股东的。

    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股东100%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100%掌控这家公司,这位股东也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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