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62篇文字
从公司借100万,再转入公司作为增资,法院认定没有履行增资义务
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股东先是从公司借款,然后将钱再打入公司账户,从形式上完成了增资的出资义务。但是,在下面说的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股东一直没有向公司还款,因此认定“属于没有履行增资义务”,进而判决该股东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也就是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公司股东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相关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朱某,是A公司的债权人。
朱某诉A公司、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由A公司、周某连带偿还朱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后,朱某将A公司的股东告上了法院。
朱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
- 依法判令晏甲、晏乙在分别抽逃出资300万元、400万元的范围内对A公司欠付朱某150万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晏甲、晏乙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的举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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