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租赁合同写“不得转租”,就能防止转租吗?合同内容不能代替管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68篇文字

    租赁合同写“不得转租”,就能防止转租吗?合同内容不能代替管理


    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上写明“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是很常见的情况。

    但是,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出租方认为,只要合同上有了类似的规定,就能百分之百地避免承租方擅自转租了,认为承租方擅自转租一定是无效的。

    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来说,肯定是错误的。

    这里面的错误有2个:

    1. 对房屋租赁的主要法律规定没有全面了解;
    2. 错把合同内容当成了对合同履行进行管理的机制。

    先说一个上海某法院今年审理结束的案件。

    A公司是出租方,B公司是承租方。

    A公司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A公司向法院表示:2012年6月13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不得转租;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系争场地,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20年9月,因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污水改造,A公司发现对方未按租赁用途使用房屋及场地,并对外转租。

    A公司认为,B公司构成违约,要求对方返还系争场地遭拒。因此,A公司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上,相关的房屋经过了几层的转租,最终实际使用人是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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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企业法律风险有何不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67篇文字

    什么是“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企业法律风险有何不同?


    2022年7月18日,一份名为《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文件被公布。根据文件内容显示,这是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订的一份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经正式印发了这份文件(苏人社发〔2022〕89号)。

    这份文件的目的是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长三角的实际情况,对劳务派遣合规用工的法律政策的理解进行了细化。其中,就提到了关于“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理解。

    在以往全国各地法院处理的相关案件中,这个问题也是时有出现。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理解也是比较模糊的。从立法上看,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法律对于“劳务外包”这种合同类型并没有特别的规定,而是适用一般的合同法规则。

    今年6月某法院二审审结的一个案件中,就有当事人认为是“劳务外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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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不因为一直居住就会有,也不因为对房产有贡献就会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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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不因为一直居住就会有,也不因为对房产有贡献就会有


    复习一下《民法典》的小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这个词语,在法律意义上,因为《民法典》的实施,是发生过重大变化的,也由此造成了一些人在认知方面没有及时更新,形成了错误的想法。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在我国的法律政策、司法解释里也有“居住权”的词语,在法院的判决书里也有“居住权”的词语,在我们日常语言里也有这个词语,但是,这些词语并不是《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过去提到的“居住权”,大致只是一种债权的性质,并不是物权。比如,在过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一种新的物权。

    因为是涉及到不动产的物权,所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中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为这个“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法律规定,所以,意味着,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的,就不可能享有“居住权”了。而在《民法典》之前,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那时的“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和现在是不同的。

    但是,可能是《民法典》出台不久,也可能是普法还需要时间,总之,很多人对于“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句话很不熟悉,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很无谓的请求确认居住权的民事诉讼官司,浪费精力浪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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