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65篇文字
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将1200万股权无偿转让给妹妹,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将自己名义下的1200万股权无偿转让给妹妹,股东会决议东等形式上的程序都符合规定。但是,这类操作,目前法律是不认可其效力的,只要配偶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转让无效,法院普遍都是会支持的。
结婚和离婚,都在婚姻自由的范围里。每家有每家的情况,也没有办法去讨论离婚操作时的种种方法的合理性和道德与否。但是,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说,至少要理解有哪些方法是不可行的、走不通的。
经常听到或者看到一些所谓的离婚秘籍,目的是给自己多留财产,但给出的方法都是看似巧妙,其实却脱离现实的,原因是没有相关的法律实务经验。
而且,现在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种类也是越来越复杂了。想要妥善预备和操作离婚,不仅要有传统的离婚法律经验,比如一般财产的分割、孩子的共同生活,而且还要有对特殊财产的法律能力,比如对于股权、合伙份额、股权激励等等的分割处理就必须具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上市公司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法律经验。
像是本文标题上的男方的这种操作,就是一种对公司法和股权没有法律经验的表现。这样的操作,只有女方起诉,可以说100%会被判定无效的。但是,之前转让所发生的税未必就能拿回来。
另外,假设在法院判定无效之前,股权还发生过再次的转让,那么还好衍生违约赔偿等混乱的问题。
来看看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和法院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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