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做投资,但是很多人并不理解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60篇文字

很多人做投资,但是很多人并不理解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个概念的定义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很多人日常理解的意思是完全不同的。

《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是股东以外的人,是不包括股东的。

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股东100%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100%掌控这家公司,这位股东也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其他的条文里,也都是把“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明确区分开来的。例如这一条: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既然《公司法》把股东排除在“实际控制人”以外,可能有人就会问,那么控制公司的股东又被称为什么呢?

控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里被称为“控股股东”。《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规定: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所以,小结一下:在《公司法》上,控制公司的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而是控股股东;股东以外的控制公司的人才是实际控制人。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这条立法,显然是从《公司法》借鉴过去的,然后扩展到所有的营利法人。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而在投资实务中,很多人是将“实际控制人”这个概念与“控股股东”混为一谈的,全都称为“实际控制人”,甚至已经成立一种习惯了。在一些专业机构的报告中,也是就这两个概念混在一起,将公司的控股股东称为实际控制人。

事实上,证券市场的业务规则,绝大多数也并没有将这两个概念混在一起,这些规则的制订者是专业和谨慎的。

例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就明确区分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其中第四章“内部治理”的第一节的标题就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该规则第4.1.6条规定了认定“控制权归属”的标准:

4.1.6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一)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

(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细分一下上面罗列的情形,可以发现其中(一)是指的控股股东,(二)到(五)更多的是指向实际控制人。

但是,在个别业务规则中,也有混在一起使用的情况。例如,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有这样的表述:

问题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那么,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是实际意义吗?

区分开来,你会发现,控股股东是“直接控制”,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持有股权来控制公司,而实际控制人是“间接控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直接控制公司。这样的区分可以更准确的描述和理解公司的控制权的具体状态。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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