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59篇文字
股东会决议选举新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变更登记,能当诉讼代表吗?
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状上写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企业信用信息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而是股东会新选举的但是没有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诉状上没有公司盖章,只有新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可吗?
其实,这仍然是一个区分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问题。
2020年,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 判令刘某等人向A公司返还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财务凭证和账簿、财务处保险柜钥匙和A公司开户许可证;
- 判令刘某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但是,被告方对于原告A公司的诉讼主体提出了质疑。原因是:
- 诉状上没有原告A公司的公章;
- 诉状上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不是工商登记显示的法定代表人钟某,无权代表A公司起诉。
原告A公司对此表示,公司股东会会议选举了林某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有权代表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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