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71篇文字
冷知识: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原则上1/2以上通过决议
这个知识是比较冷的,但是也不奇怪,因为我们用常识和经验去默认:在没有法律和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决议应当按照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公司法》上,关于表决比例的规定,按照我的理解来区分,其实不过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全体股东必须都同意。
这类情况,大部分涉及到法学上讲的“股东自益权”事项,比如说决议提前出资期限、决议分红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等等。还有股东会不开会,用书面方式决议的,法律也要求必须是全体股东都同意才可以用这个表决形式。
关于这类情况,这里就不展开了,如有兴趣,可以搜索我前两年写的《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成立》。
第二种情况: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
这种情况,最为人熟知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一些特别事项,也规定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比例。例如,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还有就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种情况: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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