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得到多少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7篇文字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得到多少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除非是《租赁合同》上约定排除了优先购买权外,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有关这个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是: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承租人是不可能再购买承租的房屋了,因为法律规定“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因此,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唯一的法律救济手段只有请求赔偿损失。

    那么,这个损失怎么计算呢?

    遗憾的是,这个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标准。

    在这类诉讼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对损失的计算过程也都不是很细致,其中自由裁量的因素很高,而且还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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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并不是起诉解散公司的有效理由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6篇文字

    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并不是起诉解散公司的有效理由


    有那么一些人或者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当上了有限公司小股东。一开始肯定是觉得大股东可信、公司项目有赚头才会入股的。但是,后来,有因为种种原因和大股东对立了起来。可是,一旦对立,这才发现持股比例小是个大问题,有足够持股比例的大股东几乎可以“抛开小股东”来经营管理公司。这时候,有些小股东听说了可以通过诉讼来解散公司,就想试一下是否能够操作。

    之前作为公司的代理人遇到过这样的案子,起诉解散公司的股东败诉了。

    类似这样的案件也不算罕见,有一定的数量,原告败诉的比例较高。原告通常就是没有控制公司的小股东。为什么这些小股东起诉解散公司会败诉呢?

    单从解散公司的法律条件方面,分不同的具体案情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原因可以分析。不过,根据经验来看,这些败诉的小股东们在出发点上就有问题了,他们以为,法律上搞了这个“诉讼解散公司”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小股东。

    “诉讼解散公司”的制度,立法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给小股东提供倾斜保护。

    《公司法》中有些制度,确实是为了平衡大股东利用股权比例而产生的优势。最典型的是,《公司法》规定一些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另外还有些事项必须得到每个股东的同意。再例如,《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立法目的也是为了适当给小股东提供一些保障。

    但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多重的,其中的制度有各种各样的立法目的,并不都是为保护小股东而设立的。

    像“诉讼解散公司”的制度,立法目的是给公司的退出机制提供司法补充途径,防止因公司内部决策机制瘫痪造成公司财产的流失和市场经营秩序的不安全。

    小股东假如误会了这一点,想要通过诉讼解散公司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发点就是有偏差的,诉讼策略和诉讼准备就一定会出现方向性的错误。

    甲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占股30%,认缴150万元。

    A公司还有2个股东,一个是公司,一个是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都是同一个人。所以,70%的股权实际上是由马某一人控制的。

    在这样的股权比例下,甲公司是标准的“小股东”。

    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散A公司。

    甲公司的起诉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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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让与担保,受让人能行使股东权利吗?我也不确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5篇文字

    股权让与担保,受让人能行使股东权利吗?我也不确定


    今年3月份,我在笔记中曾经总结过“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其中有一点是说受让股权的乙方是否行使股东权利,是不同的:

    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取得股东身份,也取得所有的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股权让与担保,受让方只是名义股东,不享受股东的权利。

    经过最近的学习,我暂时要删除这一点,因为:目前我无法确定。

    股权让与担保,是个比较新的担保方式。

    简单地说,就是表面上看是个股权转让行为,其实双方真实地意思并不是转让股权,而是把股权登记过去作为一种担保。债务按期偿还了,股权再转让回去。债务无法偿还了,债权人可以把已经在自己名下的股权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抵债。

    因为股权让与担保在形式上与股权转让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就面临了一个怎样区分的问题。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个方面目前并没有给出较为细致的判别标准。法律实务工作者们更多的是参照一些以往的法律案例来进行预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可是,我们国家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成文法没有给出基本的判断标准,就会导致实务中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区分标准。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下面这2个,其中第一个严格来说只是个司法文件,连司法解释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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