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77篇文字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得到多少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除非是《租赁合同》上约定排除了优先购买权外,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有关这个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是: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承租人是不可能再购买承租的房屋了,因为法律规定“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因此,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唯一的法律救济手段只有请求赔偿损失。
那么,这个损失怎么计算呢?
遗憾的是,这个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标准。
在这类诉讼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对损失的计算过程也都不是很细致,其中自由裁量的因素很高,而且还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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