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74篇文字
有退股协议,出资款也退了,工商也变更了,怎么还是股东呢?
相比转让股权来说,退股在法律上更为复杂,更需要谨慎操作。
这是个真实的案件。
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有4名股东退股了,签订了退股协议,公司也把钱都退给他们了。虽然说相关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变化不需要登记,但是A公司仍然每年都将股东信息及变动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这些公示的信息里,4名股东已经不在股东名单中了。
但是,在几年后的一起诉讼中,法院认为,这4名股东仍然有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大会开会没有通知这4个人,是违法的。这是什么情况呢?
现实中,很多人嘴里所说的退股,常常不是一个意思。有的人说的“退股”,意思是让公司把钱退给他;有的人说的“退股”,意思是公司控股股东把他投入公司的钱退给他;当然,还有人意思并不是那么明确,他们只要把当初投入公司的出资拿回来就行,并不在乎这钱是谁来实际支付的。
但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上面这些不同的意思,在法律上来看,性质是完全不同,法律程序、法律风险等方面也都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况,让公司直接把股东的出资退给股东,股东丧失股东资格。这涉及到“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减资”的问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