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有退股协议,出资款也退了,工商也变更了,怎么还是股东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4篇文字

    有退股协议,出资款也退了,工商也变更了,怎么还是股东呢?


    相比转让股权来说,退股在法律上更为复杂,更需要谨慎操作。

    这是个真实的案件。

    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有4名股东退股了,签订了退股协议,公司也把钱都退给他们了。虽然说相关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变化不需要登记,但是A公司仍然每年都将股东信息及变动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这些公示的信息里,4名股东已经不在股东名单中了。

    但是,在几年后的一起诉讼中,法院认为,这4名股东仍然有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大会开会没有通知这4个人,是违法的。这是什么情况呢?

    现实中,很多人嘴里所说的退股,常常不是一个意思。有的人说的“退股”,意思是让公司把钱退给他;有的人说的“退股”,意思是公司控股股东把他投入公司的钱退给他;当然,还有人意思并不是那么明确,他们只要把当初投入公司的出资拿回来就行,并不在乎这钱是谁来实际支付的。

    但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上面这些不同的意思,在法律上来看,性质是完全不同,法律程序、法律风险等方面也都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况,让公司直接把股东的出资退给股东,股东丧失股东资格。这涉及到“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减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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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里,可以约定由目标公司替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3篇文字

    股权转让合同里,可以约定由目标公司替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吗?


    这种事情也不是第一次看到了。总是有些控股股东,会把公司和自己的财产看成是一体的。也曾经在为当事人起草股权转让合同时,有人提议过,认为出让方只要拿到钱就可以,没有必要去关注股权转让款究竟时受让方支付的还是由目标公司支付的。

    但是,这样操作是有很明显的法律风险的。

    2015年12月16日,邹某将其所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份,其中包括A公司45%的股份和其它两家公司的股权,还包括了偿还借款的因素,一次性打包以1600万元转让给陈某和荣某,并且订立书面转让协议。

    顺便说一下,在合同的起草上,很多人有这种“打包”的习惯,把不同的合同关系写在一个协议里。这并不是个好习惯。

    这样常常在法律上把事情反而搞得复杂了。看上去变成了一份协议,好像“少”了,实际上多了很多问题。有时候,多才是少,有时候,少才是多。简化不是这样简化的。像这样多个公司股权的转让,用一样的模板同时制作多份,并不麻烦,也没有多费什么纸张。而偿还债务的内容,完全应当单独起草一份协议,没有必要和股权转让协议混在一起,只要在内容上进行勾连就可以了。

    这份打包的协议中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同时约定了一个特殊条款,就是约定由A公司出资支付转让款9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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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点儿意思的小问题: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真的是3天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2篇文字

    有点儿意思的小问题: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真的是3天吗?


    比如上海地方规定是:国家规定的婚假+7天。

    大部人印象里,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然后再加上所在省份地方规定的婚假天数。大部分的企业也都是这么操作的。

    但是,国家规定的婚假真的是3天吗?

    严格来说,还真的不是3天。

    这个所谓“国家规定的婚假”,是在哪个国家规定里呢?

    说出来可能很多人都会惊讶:原来是这么古老的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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