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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注意了,已经有刑事附带民事直接判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李立律师(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

股东要注意了,已经有刑事附带民事直接判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8篇文字


一、股东被判决对公司高达1100多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凡是有些经验的,都在特别小心防范一类法律风险,那就是:防范自己被公司债务牵连上,变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或者补充责任人。

以往,这种风险通常是通过民事诉讼案件来“变现”的。所谓变现,就是风险变成了确实的法律责任,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最新的案例显示,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对这方面的情形进行认定和判决,直接宣判公司股东对公司某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债务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

而且,特别需要说明的,这不是普通案例,而是具有强烈指定性的“指定案例”。

二、判决的原因是什么

按理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就是股东的责任和公司的责任是区分开来的。为什么这个案件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原因是:出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也就是股东随意提取调动公司的财产,把公司当成是自己的钱袋子,在财产方面,公司实质上丧失了独立的地位。

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直接可以认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了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人格混同。

既然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在一起,没有独立性,那么对外承担责任时也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道理,而应当连带承担责任。

在上面说的那个指导案例中,法院审理确认了以下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

  1. 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公司应收资金共计124642613.1元,不作财务记载。
  2. 将属于公司财产的9套房产(市值8920611元)记载于股东及股东配偶名下,由股东无偿占有。
  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难以区分。
  4. 公司自案发后已全面停产,对公账户可用余额仅为18261.05元。

三、相关司法实践已经成熟普及

因为,对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已经开始在刑事诉讼程序了。

过去,关于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以及相应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上都是出现在民商事案件中,极少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法院审理中见到。上述那个指导案例,就是一个刑事诉讼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是由法院的刑事法庭审理并判决的。

从民事诉讼延伸到了刑事诉讼,说明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方面的法律理解和实务,已经进入了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彻底成熟和普及的程度

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忠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