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注意了,已经有刑事附带民事直接判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8篇文字
一、股东被判决对公司高达1100多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凡是有些经验的,都在特别小心防范一类法律风险,那就是:防范自己被公司债务牵连上,变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或者补充责任人。
以往,这种风险通常是通过民事诉讼案件来“变现”的。所谓变现,就是风险变成了确实的法律责任,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最新的案例显示,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对这方面的情形进行认定和判决,直接宣判公司股东对公司某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债务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
而且,特别需要说明的,这不是普通案例,而是具有强烈指定性的“指定案例”。
二、判决的原因是什么
按理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就是股东的责任和公司的责任是区分开来的。为什么这个案件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原因是:出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也就是股东随意提取调动公司的财产,把公司当成是自己的钱袋子,在财产方面,公司实质上丧失了独立的地位。
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直接可以认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了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人格混同。
既然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在一起,没有独立性,那么对外承担责任时也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道理,而应当连带承担责任。
在上面说的那个指导案例中,法院审理确认了以下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
- 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公司应收资金共计124642613.1元,不作财务记载。
- 将属于公司财产的9套房产(市值8920611元)记载于股东及股东配偶名下,由股东无偿占有。
-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难以区分。
- 公司自案发后已全面停产,对公账户可用余额仅为18261.05元。
三、相关司法实践已经成熟普及
因为,对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已经开始在刑事诉讼程序了。
过去,关于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以及相应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上都是出现在民商事案件中,极少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法院审理中见到。上述那个指导案例,就是一个刑事诉讼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是由法院的刑事法庭审理并判决的。
从民事诉讼延伸到了刑事诉讼,说明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方面的法律理解和实务,已经进入了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彻底成熟和普及的程度
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忠告和建议
- 再也不要把自己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当成钱袋子了,不要再随意调动公司财产。
- 特别是:在没有合法的理由时,不要把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股东个人账户或者关联公司的账户上去。
- 完善会计制度,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要能够清楚地反映出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是完全区隔并且相互独立的,并且能够经得起外部的审计。
- 股东从公司合法提取财产,要全面做好完备的书面法律文件和财务记录,该和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就必须要签订,不要搞“口头合同”。
- 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的,建议每年都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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