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未清算就注销,除了要求股东还债外,还有其它办法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32篇文字

有限公司未清算就注销,除了要求股东还债外,还有其它办法吗?


有个案件,上海法院判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清算就注销,法院判决了这家公司的某个人向某个公司的债权人偿还公司债务。但是,这个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

有限公司,没有清算就注销的情况似乎很多,因为公司登记机关并不会实质性地审查,而且还有简易注销程序,写个没有债权的承诺书就能办理注销。

这造成了一种后果,就是很多注销的公司实际上没有清算,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这几年来,以违反清算义务为由要求已注销的公司的股东偿还公司债务的诉讼,变得多起来了。

一般来说,这类诉讼,就是以注销的公司的股东为被告。

当然,这里顺便强调一下,这类案件没有那么简单。

有些客户来咨询我的时候,认为只要没有实际清算,就可以把股东拉出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不是这样的,不要受某些短视频的误导。除了证明对方违反清算义务之外,还有其它方面的举证要求。

但是,是不是这类诉讼只能向股东追索呢?

有一种情况很常见,那就是:股东本身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自然人。

这时候,如果公司债权人提起前面说的那类诉讼,会发现一个有点别扭的情况。

你看:这家公司欠我钱不还,没有清算就注销了;现在我依法追究这家公司股东的责任,想让股东来偿还之前的公司债务;但是股东也是个有限公司,可能就没有什么钱,甚至可能会因此破产,就算案件判决胜诉了,很有可能执行不到什么钱。

对于追债的一方来说,这个是很不舒服的感觉。

其实,可能还是有其它追债的对象可以选择的,那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这个概念,不是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可能真的不理解的。很多人,都把“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看成是相同的意思。

有一次工作中,需要和其他各方的律师共同商议讨论。其中一名律师,在观点分析过程中,针对同一个对象的描述,一会儿称之为“控股股东”“大股东”,一会儿称之为“实际控制人”。我脑袋都要晕了。后来,我大概理解了,这位同行也不太清楚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起学个小知识:

  1. 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
  2. 只要是股东,法律上就不能被称为“实际控制人”;
  3. 实际控制这家公司的股东,即使100%控股的股东,法律上也不能称为“实际控制人”;
  4. 实际控制人,是除了股东以外的、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人。

法律上,对“实际控制人”是有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的。

本文开始提到的那个案件,就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化名)做出的判决。

在那个案件中,欠债的并且未经清算就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这个股东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暂且称为A公司)。

为什么法院认为“王某”是实际控制人呢?法院从这几个事实综合确定的:(1)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他是A公司49%的股东且他自己承认实际负责A公司的运营;(3)他是公司清算负责人。

所以,有限公司未清算就注销,公司债权人除了可以寻求要求股东还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考虑一下本文所述的追债对象:实际控制人。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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